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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2號 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加強發票專用章管理的公告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7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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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加強發票專用章管理的公告 青島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2號 2011-3-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根據2010年12月20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的規定,自2011年2月1日起,納稅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加蓋在稅務機關備案的全國統一式樣的發票專用章。 現將青島市地方稅務局加強發票專用章管理的有關規定公告如下: 一、自2011年3月1日起,新辦納稅人需要領購地稅發票的,應在提出發票領購申請之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票專用章式樣有關問題的公告》的有關規定刻制使用全國統一式樣的發票專用章,并在初次申請領購發票時將發票專用章的印模報主管地稅機關備案。 原開具發票時使用舊式發票專用章的納稅人,其舊式發票專用章可以延期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自2012年1月1日起,使用全國統一式樣的發票專用章;原開具發票時使用財務專用章的納稅人,可以使用至2011年5月31日,自2011年6月1日起使用全國統一式樣的發票專用章。上述納稅人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票專用章式樣有關問題的公告》的有關規定刻制全國統一式樣的發票專用章(以下簡稱“發票專用章”),并在初次使用前將發票專用章的印模報主管地稅機關備案。 二、發票專用章的形狀為橢圓形,長軸為40mm、短軸為30mm、邊寬1mm,印色為紅色。發票專用章中央刊納稅人識別號;外刊納稅人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如名稱字數過多,可使用規范化簡稱;下刊“發票專用章”字樣。發票專用章所刊漢字,應當使用簡化字,字體為仿宋體;“發票專用章”字樣字高4.6mm、字寬3mm;納稅人名稱字高4.2mm、字寬根據名稱字數確定;納稅人識別號數字為Arial體,15位至18位納稅人識別號的數字字高為3.7mm,字寬1.3mm,20位納稅人識別號的數字字高為3.7mm,字寬1.1mm。 三、使用多枚發票專用章的納稅人,應在每枚發票專用章正下方刊順序編碼,如“(1)、(2)……”字樣。 四、開具發票時,發票專用章使用紅色印泥加蓋。 五、發票專用章在開具發票時,應根據發票種類的不同,以覆蓋“收款方名稱”、“開票單位”或“單位名稱”為原則加蓋發票專用章。 六、發票專用章指定由公安部門核準的刻章單位刻制。納稅人憑稅務登記證副本和單位證明到指定單位刻制。 七、用票單位和個人應妥善保管發票專用章,防止丟失、被盜。如因特殊原因遺失,應在15日內登報聲明作廢,并重新向主管地稅機關申請刻制與遺失發票專用章有所區別的新的發票專用章,新的發票專用章正下方刊順序編碼,如“(1)、(2)……”字樣。 八、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發票為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九、納稅人開具發票時未按規定加蓋發票專用章的單位和個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特此公告。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刻制和使用發票專用章有關事項的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等九部門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印章管理工作的通告 2010年第17號 大連市國家稅務局、大連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3號 關于啟用發票專用章的公告 粵國稅發[1996]333號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公安廳關于我省國稅系統發票專用章式樣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天津港保稅區國家稅務局關于發票專用章式樣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 天津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國稅局關于發票專用章式樣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 桂地稅發[2011]11號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發票專用章式樣有關 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2號 天津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發票專用章式樣有關問題的公告 新舊發票專用章并行使用到年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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