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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國稅函[2009]41號 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管理問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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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管理問題的通知吉國稅函[2009]41號 2009-9-23各市(州)國家稅務局,長白山保護開發區國家稅務局,各縣(市、區)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85號)轉發給你們,并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企業須取得經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國家鼓勵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環資[2006]1864號)規定認定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后,方可到主管國稅機關申請享受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 二、主管國稅機關在接到企業申請后,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8]4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85號)等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標準認真審核,對經審核后符合稅法規定的企業,方可允許享受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三、主管國稅機關要依法加強對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的監督檢查,切實履行監管職責。主管國稅機關發現企業實際經營情況不符合財稅[2008]117號《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 》規定條件、采用欺騙等手段獲取企業所得稅優惠、或者因經營狀況發生變化而不符合享受優惠條件的,要依法及時停止企業享受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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