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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調整政策解讀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7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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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9日,國家稅務總局發文《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扣稅憑證的認證、抵扣、比對時間進行延長。現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體現納稅服務的需要。部分納稅人及稅務機關反映目前的90日申報抵扣期限較短,部分納稅人因扣稅憑證逾期申報導致進項稅額無法抵扣。為合理解決納稅人的實際問題,加強稅收征管,總局明確了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延長的規定。 二、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申請認證時間延長到180天。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并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超過180天的不得扣稅。 三、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抵扣進項稅額。涉及增值稅專用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否則,不得抵扣進項稅金。 四、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扣稅期限基本相同。實行“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的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海關繳款書,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包括紙質資料和電子數據)申請稽核比對。未實行海關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的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后開具的海關繳款書,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個納稅申報期結束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五、未在規定期認證、申報抵扣或者申請稽核比對的,不得扣稅。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以及海關繳款書,未在規定期限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申報抵扣或者申請稽核比對的,不得作為合法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得計算進項稅額抵扣。 六、丟失增值稅抵扣憑證的處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二十八條及相關規定辦理。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海關繳款書,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憑報關地海關出具的相關已完稅證明,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抵扣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后,應當進行審核,并將納稅人提供的海關繳款書電子數據納入稽核系統進行比對。稽核比對無誤后,方可允許計算進項稅額抵扣。 七、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納稅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以前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仍按原規定執行。其它涉及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申報抵扣或者申請稽核比對時間的文件或規定,均以本通知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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