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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形資產取得階段的納稅籌劃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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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行研發無形資產的納稅籌劃 我國稅法規定,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發生的各項費用(“三新”開發費用),可以全額計入管理費用扣除;此外,為了鼓勵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稅法同時規定,國有、集體工業企業及國有、集體企業控股并從事工業生產經營的股份制企業、聯營企業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比上年實際發生額增長達到l0%及以上的,其當年實際發生的費用除按照規定據實列支外,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可再按其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所以,一方面,企業為了計稅的需要,必須在“管理費用”賬戶下設置“研究開發費”明細賬戶,以便稅務機關審核。另一方面,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企業應盡量創造條件,在能力許可的范圍內,使“三新”開發費增長率達到10%,同時,企業應盡量使應納稅所得額大于“三新”開發費的50%,爭取獲得再扣50%的稅收利益。具體來說,可能有以下三種情況:第一,如果某年的“三新”開發費用增長率已接近10%時,應加大研發力度,使其增長率達到l0%;第二,如果某年確實需要投入較多的資金用于“三新”開發,則可以通過分攤的方法,將超出上年實際發生額110%的部分分攤到以后年度處理,保證當年“三新”開發費增長率達到10%,并且為以后年度享受該優惠政策創造條件;第三,如果某年企業想繼續享受加扣50%的優惠,那么當年的“三新”開發費超過了企業的支付能力,或者雖然有這個支付能力,但根據企業的發展規劃,很多項目近幾年是不必要的,如果單純為了享受這項優惠政策而硬拉上馬,顯然不符合企業的長期利益。此時企業應壓低“三新”開發費的支出,只列支對今年生產經營有重大影響的項目,目的是使當年的“三新”開發費盡可能多地低于上年的支出金額。以后年份則可以再按l0%的速度遞增,繼續享受加扣50%的優惠。 2.外購無形資產計價的納稅籌劃 首先,企業外購無形資產時發生的相關費用支出應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盡量作為期間費用而不計入無形資產價值(不予資本化),使費用的抵稅作用提早發生,以獲得費用抵稅的時間價值。 其次,企業購買計算機硬件所附帶的軟件計價存在納稅籌劃空間。我國稅法規定:企業購買計算機硬件所附帶的軟件,未單獨計價的應并入計算機硬件作為固定資產管理,單獨計價的,應作為無形資產管理。從納稅籌劃的角度來說,在購買計算機硬件時,其所附帶的軟件,是單獨計價還是合并計價,既要從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與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孰長、孰短考慮,在計算機硬件的折舊年限短于軟件的攤銷年限的情況下,還要考慮到固定資產折舊要預計殘值,而無形資產則是全額攤銷。企業應該事先對合并計價和單獨計價下的各期攤銷額加以測算,選擇使各期二者的攤銷額現值之和最大的方案。 最后,我國企業進口貨物時支付的相關無形資產的費用也存在納稅籌劃空間。我國稅法規定,我國企業進口貨物時支付的關稅完稅價格應包括為了在境內生產制造、使用或出版、發行的目的,而向境外支付的與該進口貨物相關的專利、商標、著作權以及專有技術、計算機軟件等費用。這項規定實質上加大了關稅完稅價格的調增因素,增加了企業稅負,但企業可以這樣進行納稅籌劃:如果支付給國外的這些費用不是必須隨貨物同時購進的,企業應設法提前或推后支付時間,盡量不與進口貨物同時支付價款,通過將這些費用單獨處理,就可以降低關稅完稅價格,從而降低進口環節所繳納的各種稅的稅負。 3.接受捐贈的無形資產的納稅籌劃 我國現行稅法規定:企業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須按接受捐贈時資產的入賬價值(指接受捐贈的資產本身的價值)確認捐贈收入,并入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計算繳納所得稅;如果企業取得的捐贈收入金額較大,并入一個納稅年度繳稅確有困難的,可向稅務機關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可在5年內將捐贈收入均勻計入各年的應納稅所得額;另外,稅法允許企業在經營中使用受贈資產時,扣除無形資產的攤銷額。稅法上沒有明確受贈無形資產成本確認的具體方法,但由于其在確定各類資產成本時均遵循歷史成本原則,所以,稅法認同的應是有關憑據上標明的金額。對于接受捐贈的無形資產,從稅收籌劃的角度出發,企業可以要求捐贈方不提供相應憑據或不在憑據上標明金額,而通過自行估價確定受贈資產成本。由于無形資產的真實價值難以確定,稅務機關容易認同企業的估價,這樣,企業就可以適當低估受贈無形資產的價值,相應減少當期應繳納的所得稅。當然,企業以后各期確認的無形資產攤銷額也相應減少,但企業仍然能夠獲得相對減稅的籌劃利益。 企業接受捐贈的資產類別不同,稅負也不同。企業接受現金捐贈能避免繳納所得稅,其優越性是顯而易見的。因此,企業接受捐贈的無形資產時,為了達到接受現金捐贈的目的,可采用先購入無形資產后接受現金資產的捐贈方式。受贈方可以與捐贈方協商,先購買捐贈方的無形資產,然后,捐贈方將其貨幣捐贈給受贈方,從而使受贈方避免應繳的所得稅,有利于增加所有者權益部分的價值。 4.利用攤銷期進行納稅籌劃 在無形資產的原始成本既定的情況下,攤銷期限越短,每期攤銷額越大,費用的抵稅作用就越早。按照稅法規定,受讓或接受投資的無形資產,法律、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分別規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照較短期限攤銷;法律沒有規定有效期限的,按照合同或企業申請書的受益期限攤銷;法律、合同或申請書沒有規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攤銷期限不得少于10年。所以,企業通過外購或接受投資取得無形資產時,應盡量將攤銷年限縮短,比如可以與對方協商,在合同中注明一個既短于法律有效期限又短于10年的使用年限,使無形資產能在最短的年限內攤銷完,盡快發揮攤銷費用的減稅作用,同時這也適應了技術進步快的現實要求。對于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最有利的選擇就是按l0年作為攤銷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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