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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國稅發[2000]114號 關于明確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計算辦法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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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市國家稅務局關于明確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計算辦法的通知 發文字號:大國稅發[2000]114號 發文日期:2000-05-10 各分局、各市(縣)國稅局: 目前,一般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 (二)至(六)項所列情況以及有按簡易辦法征稅的項目的,現行規定中可采用兩種方法計算調減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即按當期實際成本計算調減或按增值稅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的計算公式進行調減。從實際執行的情況來看,彈性較大,不便于操作。根據市局2月22日安波專業會議精神,現將調減不得抵扣進項稅額計算辦法及適用范圍做如下調整: 一、納稅人調減下列項目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時應按當期實際成本計算。但將外購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用于非應稅項目,其在"管理費用"、"經營費用""銷售費用"科目核算的進項稅額,不再計算調減。 (1)用于非應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2)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3)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 (4)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納稅人調減下列項目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時應按公式計算: 1.用于免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2.用于按簡易辦法征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調減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計算公式為: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全部進項稅額-用于非應稅項目的進項稅額-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進項稅額-用于在建工程的進項稅額-非正常損失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非正常損失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 免稅項目銷售額+按簡易辦法征稅項目銷售額 × —— 貨物銷售額+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銷售額 計算結果小于零按零計算。 "全部進項稅額"中不包括上期留抵稅額和期初存貨已征稅款。 納稅人按上述公式計算的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在年度中應按月計算。若按全年計算的數額與按月計算的年累計數的差額與全年計算的數額相比,超過30%(含30%),其差額應在當年12月份進行一次性調整。其應調整的進項稅額計入企業銷售成本。 三、納稅人依上述規定的兩種方法計算調減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如確有困難,需采用其它方法計算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層報市局審批。 四、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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