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分支機構的預征率。分支機構提供電信服務及其他應稅服務,按照銷售額和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額,按月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計算公式為:應預繳稅額=(銷售額+預收款)×預征率。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浙江有限公司所屬分支機構的預征率為1.4%,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所屬分支機構的預征率為1.2%,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所屬分支機構的預征率為1.2%,聯通新時空通信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所屬分支機構的預征率為3%,中國鐵通集團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所屬分支機構的預征率為2%。
分支機構取得的應稅貨物銷售收入由總機構并入匯總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分支機構取得的應稅貨物銷售收入不預交稅款。
銷售額為分支機構對外(包括向電信服務及其他應稅服務接受方和本總機構、分支機構外的其他電信企業)提供電信服務及其他應稅服務取得的收入;預收款為分支機構以銷售電信充值卡(儲值卡)、預存話費等方式收取的預收性質的款項。
銷售額不包括免稅項目的銷售額;預收款不包括免稅項目的預收款。
(二)納稅申報及“一窗式”票表稅比對管理
各分支機構在填報納稅申報表時,主表和附表只須填報預征銷售額(含預收款)、預征率、當地認證的進項發票情況等,分支機構提供電信服務、其他應稅服務申報不實的,由其主管國稅機關按適用稅率全額補征增值稅。
各分支機構主管國稅機關在受理其納稅申報時應進行IC卡抄報稅,并對其增值稅進項發票《認證信息清單》、IC卡《報稅信息清單》和其他合法扣稅憑證《抵扣信息清單》進行審核蓋章,以確保進銷項的準確性。申報結束后,各分支機構應將其《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主表和附表、《報稅信息清單》、《認證信息清單》、《抵扣信息清單》,連同《電信企業分支機構增值稅匯總納稅信息傳遞單》(附件2)一并報送總機構作為其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的依據。
各分支機構主管國稅機關在受理其增值稅納稅申報時不作“一窗式”比對。
浙江省電信企業總機構的主管國稅機關每季應對《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主表及其附表有關欄次與《報稅信息清單》、《認證信息清單》、《抵扣信息清單》進行“一窗式”稽核比對。
(三)年度清算
1.浙江省電信企業匯總繳納的增值稅實行年度清算。年度終了后25個工作日內,總機構應當計算分支機構發生應稅業務年度清算的應納稅額,并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 年度電信企業年度清算表》(附件3)。計算公式為:
分支機構年度清算的應納稅額=(分支機構發生應稅業務的年度銷售額÷總機構匯總的年度銷售額)×總機構匯總的年度應納稅額
總機構匯總的年度應納稅額,為總機構年度內每季匯總應納稅額的合計數。
2.年度終了后40個工作日內,總機構主管國稅機關應將《 年度電信企業年度清算表》逐級報送省國家稅務局。
3.分支機構年度清算的應納稅額小于分支機構已預繳稅額,且差額較大的,由省國家稅務局通知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主管國稅機關,在一定時期內暫停分支機構預繳增值稅。
分支機構年度清算的應納稅額大于分支機構已預繳稅額,差額部分由省國家稅務局通知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主管國稅機關,在分支機構預繳增值稅時一并補繳入庫。
三、發票領購
浙江省電信企業總機構和市級分支機構需要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的,均應向其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領購手續,縣(區)級分支機構需要使用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由市級分支機構統一領購。
四、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
電信企業縣(區)級分支機構需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由市級分支機構按規定向其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市級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核對無誤后開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市級分支機構應建立、健全縣(區)級分支機構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內部管理制度。
五、有關資料報備
浙江省電信企業應于每月月底前將所屬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的增減變動情況(名稱、所在地、開業時間等)分別報送省國稅局和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未發生增減變動的,無需報送相關資料。
六、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執行。
附件下載:rar文件
1.浙江省電信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名單
2.電信企業分支機構增值稅匯總納稅信息傳遞單
3. 年度電信企業年度清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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