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于按照財政部門有關差旅費規定執行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出差人員,按規定取得的伙食補助費、公雜費等有關出差補助費用,免征個人所得稅。
二、對于除上述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的出差人員,其差旅費的稅前扣除限額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實行實報實銷辦法的,出差人員取得的出差補助在以下限額內免征個人所得稅:區內出差的每人每天60元、區外出差的每人每天80元。超出限額的部分,并入當月發放的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實行差旅費包干使用辦法的,在憑合法票據扣除實際發生的交通費后,在以下限額內免征個人所得稅:區內出差的每人每天280元、區外出差的每人每天300元。超出限額的部分,并入當月發放的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三、本文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桂地稅發[2003]86號)中有關差旅費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的規定同時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