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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料加工貿易登記備案(適用于生產企業)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1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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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業務概述 從事進料加工業務的生產企業,應于取得海關核發的《進料加工登記手冊》后的下一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辦理進料加工業務登記備案手續。 二、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實行退(免)稅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1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5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2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生產企業進料加工登記申報表》,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進料加工登記手冊》(原件及復印件) 2.進料加工貿易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3.載有《生產企業進料加工登記申報表》有關信息的電子數據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取得海關核發的《進料加工登記手冊》后的下一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的,當場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受理審核 (1)審查出口企業提供的證件、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 (2)核對出口企業提供的各種資料的復印件內容是否與原件相符,復印件是否注明“與原件相符”字樣并由出口企業簽章,核對后原件返還納稅人; (3)審核《生產企業進料加工登記申報表》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填寫內容與附送證件、資料相關內容是否一致,簽字、印章是否齊全; (4)紙質資料不齊全或者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出口企業補正或重新填報。 (5)紙質資料符合要求的,將《生產企業進料加工登記申報表》有關信息準確錄入(或讀入)出口退稅審核系統登記備案。 2.核準 在《生產企業進料加工登記申報表》上簽署審核意見,提交審批人簽字(或簽章)后,加蓋公章(或業務專用章),退一份給申請人。 3.資料歸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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