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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說關于國家電網公司稅收檢查中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7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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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關于國家電網公司稅收檢查中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地方稅務局稽查局:國家電網公司稅收檢查工作結束后, 我局針對各地反映的政策問題進行了匯總并提交總局有關司,經研究,現將有關政策適用問題通知如下:一、增值稅(一)關于收取農村電網維護費的征稅問題城鄉用電同價后,部分地區在目錄電價以內,根據城鄉全部用電量征收農村電網維護費,雖然征收的對象擴大了,但征收的總量沒有擴大,依然保持原有的收入基數,并且征收的農村電網維護費作為專款專用,符合財稅字[1998]47號文件的政策目標,應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二)關于鐵塔、線桿的進項稅額抵扣問題根據《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的規定,鐵塔、線桿屬“專用設備”類別中的“輸電線路”,應允許抵扣進項稅額。(以《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的分類規定為標準)(三)關于竊電罰款征收增值稅的問題竊電罰款是供電企業依據供電合同,向竊電用戶收取的違約金性質的款項,應按價外費用征收增值稅。(因為存在購銷合同關系,屬于向購買方收取的費用,增值稅條例規定不是在購買時而是向購買方,只要購買關系成立,什么時間收都是價外費用)(四)關于電表改造工程材料進項的處理電力企業的“一戶一表”改造工程中,如按照規定屬營業稅征稅范圍的,其電表、表箱、開關等材料的進項稅額應做轉出處理。(主要看設備的使用在哪里,如是作為建筑物不可分割的附屬設施則轉出)(五)關于電量互抵繳稅的問題電網公司和小水電等納稅人應按照各自實際銷售的電量計算銷售收入,不能按互相抵減后的電量計算銷售收入。納稅人可以就該部分銷售額補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并用于對方抵扣。(收入應該按還原法計稅,不得相互沖銷,與會計準則債務債務核算原則一致)(六)關于專用間隔費和電能表收費的征稅問題對從事熱力、電力、燃氣、自來水等公用事業的增值稅納稅人收取的一次性費用,凡與貨物的銷售數量有直接關系的,征收增值稅;凡與貨物的銷售量無直接關系的,不征收增值稅。(所謂直接關系是看根源和性質方面進行分析,與貨物銷售行為的依存關系上分析)(七)關于購進電度表是否作固定資產處理的問題電網企業的電度表分為兩種,一種是電網企業自己使用的三項表、高壓網表等,第二種是在終端用戶處測量用戶使用電量的普通電度表。前者應作為固定資產管理;后者應作低值易耗品處理。(主要是從價值和所有權上判斷,在用戶處的電度表屬于共有使用權或出租出售的性質)(八)關于部分購進物品是否作固定資產的問題根據原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對固定資產范圍的界定,對購進物品應依據其實際性質、價值、使用年限等,判斷其是否屬于固定資產范圍。電網企業購進的不獨立發揮作用的絕緣子、繼電器等,不屬于固定資產范圍。(不獨立具備使用功能或者發揮作用的設備設施不作為固定資產范圍)(九)關于大修理工程領用材料的進項稅額問題根據原增值稅暫行條例和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進行固定資產在建工程項目,或固定資產技術改造等,領用的材料不得抵扣進項稅;如用于機器設備的維修等,則應允許抵扣其進項稅額。(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和實施細則規定,不屬于不動產的固定資產的修理材料可以抵扣)(十)關于線損問題的稅務處理偷漏電損失,為管理不善造成的貨物被盜竊,屬于非正常損失,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福利用電、辦公用電是企業的實際用電消耗,電網企業應將此部分用電單獨核算,福利用電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辦公用電可以抵扣進項稅額。(被盜竊資產屬于管理不善的非正常損失,非直接用于生產經營的也不得抵扣)二、企業所得稅(一)關于無償接受資產的征稅問題電網企業無償接受電力資產(不包括農村電力資產),將其作為自有資產管理并按提取折舊在稅前扣除的,應作為電網公司取得捐贈資產,并入企業收入按國稅發[2003]45號的規定征稅。(國稅發[2003]45號規定:企業接受的非貨幣性資產,須按接收捐贈資產的入賬價值確認捐贈收入,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取得的捐贈收入金額較大,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可以在不超過5年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電網企業無償接受電力資產(不包括農村電力資產),未將其作為自有資產管理并未提取折舊在稅前扣除的,不作為電網公司收入征稅。對企業發生的這些設備日常維護維修費用,可以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扣除。(符合151號文不征稅收入所產生費用不得扣除的規定,如果在稅前扣除了就不是不征稅收入。盡管有19號公告應該一次性確認所得,但是還可以經批準分期確認所得的例外)(二)關于可再生能源附加收入的征稅問題電網企業收取的可再生能源附加收入雖是依據國家發改委的有關文件規定收取的,并且專款專用,但由于沒有納入財政預算專戶管理,應當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相關支出準予按規定在稅前扣除。(151號文規定,沒有納入財政預算專戶管理的就不屬于不征稅收入)(三)關于地方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資金的征稅問題電網企業代地方政府收取的地方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資金,全額上交省財政,并且直接使用財政部門的收費收據的,不征收企業所得稅,但代收這部分資金而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取得的手續費收入屬于代收行為的勞動所得,應該納稅。財企〔2001〕820號第六條規定:征收農網還貸資金的電網經營企業,可按年征收額的千分之二提取手續費,并計入企業的應付工資科目。)(四)關于節余三年以上的電力市場盈余的征稅問題“差異上網”所形成的差價保留在電網公司內部,在稅收處理上,每年應按實際支付的價格,確定電網企業成本費用,其所形成的差額,應調整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應該按還原法計稅,不得相互沖銷,與會計準則債務債務核算原則一致)(五)關于電力企業所屬培訓中心、學校的費用納稅調整的問題對企業下設的非獨立的培訓中心、學校等機構,其本身的資產可按稅法計提折舊并稅前扣除;其所發生的當期費用,應按職工教育經費的標準進行調整。(企業附屬非獨立的培訓機構的支出每年不超過當年工資薪金總額2.5%,否則多余的只能向后結轉)(六)“一省多貸地區”農網還貸基金利息支出稅前扣除問題農網還貸基金為政府性基金,屬于免稅或不征稅收入,對企業使用這些資金不足所發生的利息支出,可以在稅前扣除。(農網還貸基金屬于財綜[2007]3號4號延續財企〔2001〕820號的納入國家財政預算管理的基金,集中農網改造地區會出現使用資金會出現財政撥付不足,要求企業先墊付資金完成改造工作)(七)超過3年未退還的臨時接電費的征稅問題如果合同規定到期沒有要求退還的,應作為收入征稅;如合同沒有規定期限,用戶沒有放棄追索的,暫不作為收入處理。(對于應付未付款項在舊所得稅法下有規定超期2年的要求納稅調整,新的所得稅法下沒有這樣要求了,和《民法通則》規定及司法解釋一致)(八)關于企業自定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處理稅法規定房屋、建筑物計稅的最低折舊年限為20年,納稅人計稅時不得擅自改變,如需加速折舊應依法報批。(只要是房屋、建筑物就按20年,不管臨時還是特殊的,稅上法概念不同于是建筑法規上)(九)職工企業年金的扣除問題電網公司為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企業年金)而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金(企業年金),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可據實在稅前扣除,超過稅法規定標準的部分應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調整。(2009年以后不超過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準予扣除)(十)線損問題的扣除問題對此按不重復在稅前扣除和區分與生產經營相關的用電和非相關用電的原則進行處理。辦公用電作為正常經營成本在稅前扣除,應從線損中剔除,不能在稅前重復扣除;屬于企業福利部門用電應從職工福利費中列支,屬于職工家庭用電,不得在稅前扣除。如果線損中包含了這兩項損失,應予以剔除。(損失也要分清用途才能分別扣除)(十一)職工商業保險的扣除問題電網公司將部分工資不發放給職工而是直接購買商業保險的,實質上是企業為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允許在稅前扣除。(工資不發放給職工的就不是工資了,所得稅法規定是“支付給”。應該先發放后收取購買)(十二)電費附加收入問題電網公司隨電費收取的城市公用事業費不征收企業所得稅,但如有手續費收入,應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三、個人所得稅電網公司為職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或年金,落實到個人賬戶的部分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稅款可比照《國家稅務局關于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為員工支付應稅保險金個人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205號)第一條規定的方法計算繳納。(可以分期到當年月平均工資額的適用稅率計算和分攤代扣入庫個人所得稅,不加收滯納金,不對其進行處罰。)四、工作要求(一)各地國、地稅稽查局應于2010年5月25日前,將各地電網企業的檢查工作終結,并按照總局稽便函[2009]82號文的有關規定,將總結報告及附表一并上報至總局稽查局(稽查三處),總結報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當地電網企業的基本情況、自查數及入庫數、檢查數及入庫數、檢查發現的重大問題及分析。(二)部分地區的電力企業無償接受資產的問題,因涉稅數額巨大,稅款可先暫不入庫,如何入庫待總局具體工作方案下達后執行,其稅款數額及征稅決定要告知企業并在總結中報告總局稽查局。(三)因問題的成因是多方面的,互抵電量涉稅問題的處理可不加收滯納金,其他涉稅問題的查補稅款應加收滯納金,截至日期確定為下達檢查通知書之日。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二O一O年四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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