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山西省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計算表
2.軟件產品銷售清單
3.軟件產品銷售發票明細表
4.嵌入式軟件產品銷售額計算表
5.軟件產品無法劃分進項稅額分攤方式備案表
山西省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計算機軟件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管理,保證國家鼓勵軟件產業發展的有關增值稅政策正確貫徹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5]129號)和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軟件產品,是指信息處理程序及相關文檔和數據。軟件產品包括計算機軟件產品、信息系統和嵌入式軟件產品。嵌入式軟件產品是指嵌入在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中并隨其一并銷售,構成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組成部分的軟件產品。
第三條 在山西省境內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申請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依照本辦法管理。
第四條 各級稅務機關在執行軟件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過程中,應遵循公正透明、廉潔高效和方便納稅人的原則。
第二章 資格認定
第五條 納稅人申請享受軟件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會計核算健全,能單獨計算軟件產品的生產成本、銷售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
(二)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屬于軟件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范圍;
(三)取得省級軟件產業主管部門認可的軟件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證明材料(以下簡稱為“檢測證明”);
(四)取得軟件產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軟件產品登記證書》或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以下將該兩證書簡稱為“登記證書”) 。
第六條 納稅人申請享受軟件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稅務認定審批確認表》并提供以下資料:
(一)要求享受軟件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申請報告,列明減免稅理由、依據、范圍、期限等;
(二)檢測證明、登記證書原件(經稅務機關審核后退回)及復印件;
(三)有關財務核算情況說明,能夠證明軟件產品獨立核算的相關資料;
(四)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七條 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提出的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屬于軟件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范圍的,應當受理;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應當場退回納稅人,并允許補充或更正有關內容后重新提出申請;
(三)不屬于軟件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范圍的,應即時告知納稅人不予受理,同時說明理由。
第八條 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申請后,應按國家稅務總局《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要求,指派人員進行實地核查,核查的主要內容:
(一)申請材料的內容與實際情況是否吻合‚納稅人提供的檢測證明、登記證書是否有效,與申請的資格認定是否相符;
(二)能否按照要求‚單獨核算軟件產品生產成本、銷售額、應納稅額等。
第九條 經實地核查后,對納稅人提出的享受軟件產品增值稅優惠申請,由縣(市)區稅務機關按減免稅的審批程序審核認定‚ 在《稅務認定審批確認表》上簽署審批意見,并及時將認定結果書面告知納稅人。
第十條 納稅人取得的登記證書超過有效期的,有關部門重新認定并頒發登記證書的,應按上述規定重新辦理享受軟件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資格認定手續。
第十一條 納稅人享受軟件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的時間,原則上按其獲得登記證書的有效期執行。
第三章 退稅管理
第十二條 享受軟件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在規定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如實申報并繳清稅款,若當期銷售的軟件產品實際增值稅負超過國家有關文件規定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退稅申請,并報送下列資料:
(一)申請報告。納稅人申請報告的內容包括:納稅人的基本情況、取得登記證書的軟件產品情況、財務核算情況等。對已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軟件產品,在報告中應說明退稅情況;
(二)《退(抵)稅申請審批表》;
(三)《山西省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計算表》(見附件1);
(四) 完稅憑證復印件;
(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表》主表復印件;
(六)《軟件產品銷售清單》(見附件2);
(七)軟件產品銷售發票復印件或《軟件產品銷售發票明細表》(見附件3)(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征管狀況,對于軟件產品銷售發票較多的企業,要求納稅人進行清單申報,將發票復印件留存企業備查,隨時接受審核);
(八)《嵌入式軟件產品銷售額計算表》 (見附件4);
(九)《軟件產品無法劃分進項稅額分攤方式備案表》(見附件5)(第一次申請退稅,或發生無法劃分進項稅額分攤方式變更時提供);
(十)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納稅人提供的復印件上應簽署(加蓋)“與原件相符”字樣,并加蓋公章。
第十三條 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申請后,根據現行稅收政策對納稅人報送的申請資料進行案頭審核,審核的內容如下:
(一)審核納稅人填報的資料是否符合要求;
(二)送驗的文書證件等有關資料是否齊全;
(三)軟件產品退稅申請表與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中的軟件產品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稅額,以及軟件產品銷售發票金額等數據是否相符;
(四)審核納稅人應退稅額是否全額繳庫;
(五)軟件產品生產銷售是否符合軟件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 經審核未發現問題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辦理退稅。
第四章 日常監管
第十五條 主管稅務機關要加強對即征即退企業增值稅退稅的事后管理,定期開展納稅評估。發現企業異常情況的,應及時核實原因并按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各市稅務機關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此項工作的監督管理,對享受軟件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第十七條 納稅人凡弄虛作假騙取減稅、免稅或退稅的,經縣(市)區稅務機關批準,自發現之月起,取消其享受軟件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的資格,追回全部已退稅款,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自發生上述違法違規行為月份起,納稅人36個月內不得再次申請。
第十八條 主管稅務機關在核查中,發現有關專業技術鑒證部門認定失誤的,應及時向省局書面報告,根據省局與有關資格認定部門溝通的結果進行相應處理。
第十九條 對于稅務機關等執法部門根據稅法有關規定查補的軟件產品增值稅稅款,必須全部收繳入庫,不得執行增值稅退稅優惠政策。
第五章
第二十條 本辦法涉及的涉稅事項辦理期限及其它相關事項,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和《山西省國家稅務局涉稅事項限時辦結表》的要求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山西省國家稅務局解釋,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現行稅收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