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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支付青苗補償費應該取得何種票據?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6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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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公司是一個養豬場,向村里租賃土地建造豬場,支付了青苗補償費,對方沒有票據,賬務上應如何進行處理?我公司是否能到稅務機關開具票據? 答:企業支付的青苗補償費,應計入豬場的成本。賬務處理為: 借:在建工程 貸:銀行存款 《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第五條、第十三條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所稱價外費用,包括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罰息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不包括符合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規定,條例第六條所稱符合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憑證(以下統稱合法有效憑證),是指: (一)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且該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行為屬于營業稅或者增值稅征收范圍的,以該單位或者個人開具的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 《發票管理辦法》(國務院令2010年第587號)第十六條規定,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憑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經辦人身份證明,直接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先征收稅款,再開具發票。 配套法規——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依據上述規定,出租土地方向承租方收取的青苗補償費,屬于提供應稅勞務收取的價外費用,應繳納營業稅并開具服務業發票。因此,養豬場應取得對方開具的發票作為合法有效憑證。養豬場未取得發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若干具體措施〉的通知》(國稅發[2009]114號)規定,未按規定取得的合法有效憑據不得在稅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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