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歷史
自2012年1月1日起,國務院決定在上海市率先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后,歷經擴大試點地區范圍、行業范圍,直至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國全面推開,實現了營改增的全覆蓋。
根據當前我國的財政體制,當初的《營改增試點方案》規定:試點期間保持現行財政體制基本穩定,原歸屬試點地區的營業稅收入改征增值稅后,收入仍歸屬試點地區。但是,當時原增值稅按中央75%地方25%的比例分配,而營改增增值稅100%歸地方財政。因此,營改增之后有必要將相應的稅款作出一個劃分保持中央與地方財政劃分的明晰,于是設計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留底掛賬,分期按規定抵扣的制度。
增值稅掛賬留底的申報計算,對于納稅人來說,是一件非常麻煩的事情,而是是與納稅人的增值稅申報本來是不應該有關系的,純粹是財政劃分的需要。
二、取消掛賬留底后的專門科目是否會取消?
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企業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2]13號)規定,試點地區兼有應稅服務的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截止到開始試點當月月初的增值稅留抵稅額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有關規定不得從應稅服務的銷項稅額中抵扣的,應在“應交稅費”科目下增設“增值稅留抵稅額”明細科目。“應交稅費——增值稅留抵稅額”科目期末余額應根據其流動性在資產負債表中的“其他流動資產”項目或“其他非流動資產”項目列示。現在不再有掛賬留底稅額了,是否會取消該科目,或者轉作其他用途呢?
三、取消掛賬留底的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留抵稅額申報口徑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5號)
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后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3號)附件1《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以下稱“申報表主表”)第13欄“上期留抵稅額”“一般項目”列“本年累計”和第20欄“期末留抵稅額”“一般項目”列“本年累計”欄次停止使用,不再填報數據。
二、本公告發布前,申報表主表第20欄“期末留抵稅額”“一般項目”列“本年累計”中有余額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的第一個納稅申報期,將余額一次性轉入第13欄“上期留抵稅額”“一般項目”列“本月數”中。
三、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