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況】 M公司是上海企業,擁有多處房產,將其中一處房產租賃給N公司。M公司2011、2012年按照實際使用量共向N公司收取水電費518329.32元,開具了服務業發票并繳納5%的營業稅。稅務機關在稽查時發現了該問題,按相關規定,這種情況下應繳納增值稅,而非營業稅。
稅務機關向該公司追繳增值稅75312.81元及相應附加稅,并加收了滯納金。
鑒于該公司理解錯誤,繳納了營業稅,主觀上并無偷逃稅款的故意,故對追繳的增值稅、城建稅不予處罰。
【案情分析】 該公司認為,其是服務業機構,對收取的水電費應當繳納營業稅。
稽查人員向企業解釋:其是服務業機構沒錯,但稅法上將對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水、電、煤氣等,并按實際用量結算價款的,應作為轉售貨物,按規定征收增值稅。而如果公司按定額與承租方結算水、電、煤氣等價款的,則可以按“服務業——租賃業”征收5%營業稅,并按規定開具普通發票。因此,該企業應當對收取的N公司2011、2012年的水電費,應當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處理結果】 向該公司追繳增值稅75312.81元及相應附加稅,并加收了滯納金。
【法律依據】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對企事業單位轉售水、電的有關稅政問題的批復》(滬國稅流[2000]19號)規定:現在,不少企事業單位將一部分閑置房屋出租給其他企業,供其生產經營。由于承租方一般都直接使用出租方供應的水、電、煤氣等,無法取得供水、供電等部門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因此承租方對承擔的這部分增值稅額無法進行抵扣。
為此,對房屋出租單位向承租方收取的水、電、煤氣等費用,作如下規定: 1.對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水、電、煤氣等,并按實際用量結算價款的,應作為轉售貨物,按規定征收增值稅。
……
4.如出租方不按實際使用量而按定額與承租方結算水、電、煤氣等價款的,一律按“服務業一租憑業”征收5%營業稅,并按規定開具普通發票,承租方不得據此計算進項稅額。
【稅官建議】 對出租房屋收取水電費的行為,應當區分情況注意應繳何種稅,避免出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