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市建筑企業總機構和二級或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直接管理的市內跨縣、區(不包括市內跨區)設立的項目部,原則上由建安企業總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進行企業所得稅監管,納稅人根據工程項目實際經營收入向總機構注冊地稅務機關按預征率預繳企業所得稅,由總機構注冊所在地稅務機關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未提供上述證明的,項目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督促其限期補辦;不能提供上述證明的,應作為獨立納稅人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項目部(包括我市國稅機關管理企業所得稅的項目部)應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總機構出具的該項目屬于總機構或二級分支機構管理的證明文件。
三、我市市區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市內跨區范圍設立的項目部(我市國稅機關管理企業所得稅的項目部出具國稅機關完稅證明的除外),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并根據市局統一規定的預征率按次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總機構匯算企業年度全部應納稅額時,先扣除已按規定預繳的企業所得稅,扣除后為負數的,根據該項目實際經營收入占企業全部實際經營收入比例,由項目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根據企業預繳稅款的原預算科目和預算級次及時辦理退稅,或者經納稅人同意后抵繳下一年度的預繳稅款。
四、自2010年1月1日起,對跨區域外地來蕪經營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部,應持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并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在蕪項目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企業所得稅,各主管征收單位應根據本通知規定及時做好稅種鑒定,督促企業申報,足額入庫。
五、對外地來蕪施工單位以總機構名義進行建筑施工的非法人分支機構,無法提供有效證據證明二級及其以下分支機構身份的,應作為獨立納稅人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六、我市建筑企業總機構在辦理企業所得稅預繳和匯算清繳時,對其直接管理和二級或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直接管理跨地區經營項目部已就地預繳稅款的,須在申報同時附送跨地區經營項目部就地預繳稅款的完稅證明(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