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業是營改增一般納稅人,今年5月份購買了一棟房屋用于員工食堂,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稅款31.25萬元,價款625萬元,折舊年限20年無殘值,6月份進行勾選認證、申報抵扣并做了進項稅轉出處理。今年8月因公司經營需要將該房屋改做生產車間,企業咨詢其進項稅能否轉入抵扣?
營改增前,固定資產的用途發生改變,從用于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項目轉用于允許抵扣進項稅額項目,其進項稅額如何處理,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沒有相關規定。
營改增后,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規定,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發生用途改變,用于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稅項目,可在用途改變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
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凈值/(1 適用稅率)×適用稅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應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稅扣稅憑證。
為確保不屬于抵扣范圍,或不符合抵扣憑證管理規定的稅額不進入抵扣鏈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5號)對不動產發生用途改變,相關進項稅額的處理方式,作了進一步明確,但與財稅〔2016〕36號規定有所差異,特別是可以抵扣進項稅額的計算公式。
稅務總局2016年第15號公告第九條規定,按照規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發生用途改變,用于允許抵扣進項稅額項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變用途的次月計算可抵扣進項稅額。
可抵扣進項稅額=增值稅扣稅憑證注明或計算的進項稅額×不動產凈值率
依照本條規定計算的可抵扣進項稅額,應取得2016年5月1日后開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稅扣稅憑證。
按照本條規定計算的可抵扣進項稅額,60%的部分于改變用途的次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40%的部分為待抵扣進項稅額,于改變用途的次月起第13個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綜上所述,營改增納稅人未抵扣資產改用于可抵扣項目其進項稅還可以轉入抵扣。
稅務總局2016年第15號公告第七條規定,不動產凈值率=(不動產凈值÷不動產原值)×100%
本案例中購買的不動產6月、7月、8月需要計提折舊,則不動產凈值=不動產原值-折舊額-殘值=625-[625÷(20×12)]×3-0=617.19(萬元)
不動產凈值率=617.19÷625×100%=98.75%
可抵扣進項稅額=31.25×98.75%=30.86(萬元)
因此該納稅人今年9月份可抵扣進項稅額=30.86×60%=18.52萬元,2017年9月可以再抵扣剩下的12.34萬元。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營改增納稅人未抵扣資產改用于可抵扣項目,要找準抵扣時點,才能提高增值稅的抵扣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