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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使用、印制及日常管理幾個問題 |
發布時間:2012/10/14 來源: 閱讀次數:6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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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發票應嚴格遵守“五個不得” 新《發票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后,在使用發票過程中,應嚴格遵守以下“五個不得”。
不得拆本使用發票、擴大發票使用范圍和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 發票管理辦法規定,單位和個人拆本使用發票、擴大發票使用范圍,或者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不得跨規定區域開具發票和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 發票管理辦法規定,除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特殊情形外,發票限于領購單位和個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開具。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可以規定跨市、縣開具發票的辦法。跨規定區域開具發票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除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指國家稅務總局和省稅務機關規定的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禁止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出入境。違反上述規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不得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 發票管理辦法規定,單位和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由稅務機關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不得轉借(轉讓或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 發票管理辦法規定,單位和個人轉借(轉讓或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由稅務機關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不得虛開發票 發票管理辦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違反上述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10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與公安部公布的《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虛開的稅款數額在1萬元以上或者致使國家稅款被騙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究刑事責任。 使用發票應嚴格執行“七個必須”新《發票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后,在使用發票過程中,應嚴格執行以下“七個必須”。
收款方必須向付款方開具發票 發票管理辦法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但在特殊情況下,即收購單位和扣繳義務人支付個人款項時,以及國家稅務總局認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的,則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向消費者個人零售小額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務的,是否可免予逐筆開具發票,由省稅務機關確定。
必須按規定開具發票 發票管理辦法規定,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開具發票應當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
開具發票后,如發生銷貨退回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開具發票后,如發生銷售折讓的,必須在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后重新開具銷售發票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后開具紅字發票。
總的來說,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必須遵守電子開票管理規定 發票管理辦法規定,安裝稅控裝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并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使用非稅控電子器具開具發票的,應當將非稅控電子器具使用的軟件程序說明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并按照規定保存、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違反上述規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另外,國家推廣使用網絡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發票,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必須按規定記錄和報告發票使用情況,辦理變更和繳銷手續 發票管理辦法規定,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發票使用登記制度,設置發票登記簿,并定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的同時,辦理發票和發票領購簿的變更、繳銷手續。未按照規定繳銷發票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必須按規定保管好發票 發票管理辦法規定,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于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未按照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丟失發票或者擅自損毀發票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另外,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保存期滿,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后銷毀。
必須按規定取得發票 發票管理辦法規定,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并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用票單位和個人有權申請稅務機關對發票的真偽進行鑒別,稅務機關應當提供查詢發票真偽的便捷渠道。收到申請的稅務機關應當受理并負責鑒別發票的真偽;鑒別有困難的,可以提請發票監制稅務機關協助鑒別。在偽造、變造現場以及買賣地、存放地查獲的發票,由當地稅務機關鑒別。
單位和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與納稅有關的發票或者憑證,稅務機關在納稅審查時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者注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可后,方可作為記賬核算的憑證。
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有關發票情況 發票管理辦法規定,稅務機關在發票管理中,有權檢查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和繳銷發票的情況,有權調出發票查驗,有權查閱、復制與發票有關的憑證、資料,有權向當事各方詢問與發票有關的問題和情況;在查處發票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像和復制。稅務人員進行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印制、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
稅務機關需要將已開具的發票調出查驗時,應當向被查驗的單位和個人開具發票換票證。發票換票證與所調出查驗的發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調出查驗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接受。發票換票證僅限于在本縣(市)范圍內使用。需要調出外縣(市)的發票查驗時,應當提請該縣(市)稅務機關調取發票。稅務機關需要將空白發票調出查驗時,應當開具收據;經查無問題的,應當及時返還。 稅務機關在發票檢查中需要核對發票存根聯與發票聯填寫情況時,可以向持有發票或者發票存根聯的單位發出發票填寫情況核對卡,有關單位應當如實填寫,按期報回。 發票印制管理強調“四個禁止”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的新《發票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強化了發票印制管理,加大了對發票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突出強調了“四個禁止”。
禁止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 發票管理辦法規定,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企業印制;其他發票,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由省稅務機關確定的企業印制。稅務機關應當以招標方式確定印制發票的企業,并發給發票準印證。發票準印證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監制,省稅務機關核發。印制發票的企業應當具備3個條件: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設備、技術水平能夠滿足印制發票的需要;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和嚴格的質量監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稅務機關應當對印制發票企業實施監督管理,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取消其印制發票的資格。
監制發票的稅務機關根據需要下達發票印制通知書,發票印制通知書應當載明印制發票企業名稱、用票單位名稱、發票名稱、發票代碼、種類、聯次、規格、印色、印制數量、起止號碼、交貨時間、地點等內容。印制發票的企業必須按照稅務機關批準的式樣和數量印制發票,印制完畢的成品應當按照規定驗收后專庫保管,不得丟失。印制發票的企業按照稅務機關的統一規定,建立發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廢品應當及時銷毀。
禁止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處1萬元以上(含本數,下同)5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印制發票的企業,可以并處吊銷發票準印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條規定:非法印制發票的,由稅務機關銷毀非法印制的發票,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于《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法律效力大于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因此在人大對《稅收征收管理法》作出修改以前,應依照其規定的處罰標準執行。
2011年1月27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交公告,2011年增值稅專用發票由中國印鈔造幣總公司印制。2011年2月21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增值稅普通發票印制公開招標后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1]100號),確定了2012年底前增值稅普通發票的新供應商是廈門安妮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至美數碼防偽印務有限公司和武漢新文票據印刷有限公司;發票的防偽措施分為三線,其中一線防偽措施屬于大眾防偽措施,各地稅務機關正通過各種宣傳媒介向納稅人廣泛宣傳防偽鑒別方法。
禁止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 發票管理辦法規定,全國統一的發票防偽措施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印制發票應當使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全國統一的發票防偽專用品。省稅務機關可以根據需要增加本地區的發票防偽措施,并向國家稅務總局備案。發票防偽專用品應當按照規定專庫保管,不得丟失,次品、廢品應當在稅務機關監督下集中銷毀。
禁止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印制發票的企業,可以并處吊銷發票準印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禁止偽造發票監制章 發票管理辦法規定,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是稅務機關管理發票的法定標志,其形狀、規格、內容、印色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發票應當套印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發票監制章由省稅務機關制作,發票監制章的使用和管理實行專人負責制度。 禁止偽造發票監制章。偽造發票監制章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印制發票的企業,可以并處吊銷發票準印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禁止在境外印制發票 發票管理辦法規定,禁止在境外印制發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的單位和個人使用的發票,除增值稅專用發票外,應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印制;確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印制的,應當由省稅務機關商印制地省稅務機關同意,由印制地省稅務機關確定的企業印制。
另外,發票管理辦法規定發票應當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發票,可以加印當地一種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實際需要的,也可以同時使用中外兩種文字印制。
發票還實行不定期換版制度,全國范圍內發票換版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發票換版由省稅務機關確定,發票換版時,應當進行公告。根據稅務總局的安排,從2011年1月1日起,全國統一使用新版普通發票,各地廢止的舊版普通發票停止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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