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9-27
各基層局: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勞務市場的稅收征收管理,現將有關稅收問題明確如下:
一、個人所得稅適用項目及代扣代繳義務問題
勞務公司為用工單位提供勞務人員,勞務人員與勞務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則勞務人員為勞務公司的雇員,勞務公司是勞務人員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扣繳個人所得稅。
勞務人員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則勞務人員為用工單位雇員,用工單位是勞務人員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扣繳個人所得稅。
勞務人員既沒有同勞務公司簽訂合同,也沒有同用工單位簽訂合同,只有勞務公司與用工單位簽訂整體用工合同,則認定勞務人員為勞務公司雇員,勞務公司為勞務人員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扣繳個人所得稅。
勞務人員既沒有同勞務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同用工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勞務公司也未與用工單位簽訂整體用工合同,但勞務公司確實向用工單位提供勞務人員并開具勞務發票的,則認定勞務人員為勞務公司雇員,勞務公司為勞務人員的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如果有證據證明勞務公司未向用工單位提供勞務人員,用工行為沒有真實發生,而勞務公司向用工單位提供勞務發票的,應進一步核查“勞務費”的真實去向,屬于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按具體征收項目征收。
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
計算所得稅時,勞務人員屬于勞務公司雇員,勞務公司按計稅工資標準稅前扣除工資費用,超額部分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用工單位按支付勞務費金額全額扣除。
勞務人員屬于用工單位雇員,用工單位按計稅工資標準稅前扣除工資費用,超額部分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如果有證據證明勞務公司未向用工單位提供勞務人員,用工行為沒有真實發生,勞務公司僅向用工單位提供勞務發票,則此種行為確定為違法行為,勞務公司與用工單位在計算所得稅時均不允許稅前扣除。
對“雇員”的認定,企業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的政策須一致。
以上有關規定適用于對以前年度的專項檢查,企業所得稅自2004年1月1日起按大地稅發[2004]28號文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