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云國稅發[2009]34號 云南省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問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916 |
|
云南省國家稅務局 云南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問題的通知 云國稅發[2009]34號 2009.2.2各州、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1號)轉發給你們,為規范企業所得稅審批類減免稅和備案類減免稅管理工作,結合我省實際,現將有關問題明確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審批類減免稅和備案類減免稅的范圍 (一)審批類減免稅 下列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為審批類減免稅項目: 1.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 2.《稅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業減免地方分享部分企業所得稅; 3.國務院制定的企業所得稅專項優惠政策,明確規定需要審批的其他項目。 (二)備案類減免稅 下列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為備案類減免稅項目: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免稅收入; 2.《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項目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3.《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優惠稅率; 4.《稅法》第三十條規定的加計扣除; 5.《稅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創業投資企業投資額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6.《稅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縮短折舊年限或加速折舊; 7.《稅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資源綜合利用減計收入; 8.《稅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專用設備的投資額抵免企業所得稅; 9.國務院制定的企業所得稅專項優惠政策,未明確規定需要審批的其他項目。 二、審批類減免稅的辦理程序 審批類減免稅的辦理,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和省國稅局、省地稅局下發的減免稅管理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三、備案類減免稅的辦理程序 (一)納稅人依照相關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申請執行備案類減免稅的,應當向縣(市、區)級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見附件1),填報《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備案申請表》(見附件2),并報送相關資料。 (二)企業同時符合享受多項減免稅優惠政策條件的,可一次性向稅務機關申請備案。 (三)縣(市、區)級主管稅務機關接收納稅人申請資料后,對于申請資料齊全的,應正式予以受理并認真審核,符合政策規定條件的,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備案,并發出《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備案通知書》(見附件3),告知納稅人執行。 (四)對于納稅人申請資料不符合政策規定條件的,應發出《企業所得稅減免稅不予備案通知書》(見附件4),告知納稅人不得減免企業所得稅。 四、減免稅審批和備案辦理要求 (一)對于審批類和備案類減免稅有資質認定要求的,納稅人在申請審批或備案減免稅時,須提供有關資質證書或證明文件。審批類減免稅未經審批,備案類減免稅未經備案,企業不得執行相關減免稅政策。 (二)納稅人符合相關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減免稅條件,應在年度納稅申報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審批或備案,超過年度納稅申報期限提出的減免稅申請,稅務機關不予受理。 五、減免稅的后續管理 (一)縣級主管稅務機關應對轄區內經審批或備案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免的納稅人按減免稅項目登記臺帳,建立減免稅動態監控管理機制。 (二)納稅人享受減免稅的條件發生變化,應及時向縣級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由縣級主管稅務機關經核實后,根據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確定是否繼續給予減免稅。 (三)縣級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對減免稅企業的后續跟蹤管理工作,管理中發現企業提供虛假資料騙取減免稅,或者經營情況發生變化,不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減免稅條件的,應取消其備案或經審批享受減免稅的資格。取消經上級稅務機關審批的減免稅資格應同時層報審批稅務機關備案。 (四)上級稅務機關應定期或不定期地通過抽查方式,對下級稅務機關減免稅備案、審批情況,減免稅臺帳登記情況進行檢查。 六、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過去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本通知未盡事項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及省國、地稅局制定的相關規定執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