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的經濟行為,往往通過經濟合同來約定,而經濟合同如何約定,又影響著納稅人的納稅義務。簽訂經濟合同的稅務風險,分為兩種情況:一是不知道經濟合同會導致納稅義務而產生的稅務風險;二是沒有通過恰當的合同簽訂方式,減輕自己的納稅義務而產生的稅務風險。
不清楚合同納稅義務而產生的稅務風險 有些納稅人因為不了解經濟合同帶給自己的納稅義務,沒有按時繳稅,被執法部門查獲,導致經濟損失。
例如,甲公司與境外乙公司簽訂設備租賃合同,在支付租金時,誤以為設備是自己租來的,不用繳納關稅,后被海關查獲,不得不補繳稅款。實際上,只要貨物進入中國關境之內,不論以什么方式,進口方就有繳納關稅的義務。如果租賃進口不納稅,就不會有購買進口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國務院令第392號)第23條規定,以租賃方式進口的貨物,以海關審查確定的該貨物的租金作為完稅價格。納稅義務人要求一次性繳納稅款的,納稅義務人可以選擇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估定完稅價格,或者按照海關審查確定的租金總額作為完稅價格。甲公司因為不懂法而少繳稅,照樣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合同簽訂不當產生的稅務風險 經濟合同簽訂不當產生的稅務風險,包括以下三類。 1.涉外勞務合同簽訂不當引發的風險。 在上述案例中,甲公司與乙公司實際簽署了兩份合同,不僅僅簽訂了設備租賃合同,還簽訂了一份服務合同,由乙公司派人到境內操作設備,提供服務。
如果甲公司與乙公司不是分別簽署租賃合同和勞務合同,而是只簽一份服務合同,由乙公司派遣人員,自己帶著設備到境內提供勞務,則甲公司就沒有因支付租金而需要繳納關稅和增值稅的義務了,也就規避了后來被海關查獲的少繳稅的風險。
2.涉外特許權使用費合同簽訂不當引發的風險。 境內A公司與境外B公司簽訂特許權使用費合同,B公司將其某項專利授權A公司使用,A公司每年需支付B公司稅后費用100萬元,A公司替B公司承擔在中國境內的納稅義務。
根據現行有關規定,B公司在中國取得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應在中國繳納5%的營業稅(為便于說明問題,暫不考慮增值稅)和10%的所得稅,由A公司扣繳。如果B公司在中國取得凈收入是100萬元,則其繳納營業稅和所得稅前的收入應該是: 100÷(1-15%)=117.65(萬元)。
A公司一共支付117.65萬元,其中100萬元支付給B公司,5.88萬元是替B公司繳納的營業稅,11.77萬元是替B公司繳納的所得稅。
A公司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117.65萬元在稅前扣除,稅務局不同意,不允許A公司扣除替B公司繳納的營業稅和所得稅,因為替別人負擔的稅款,不屬于與收入有關的成本和費用。這導致A公司被納稅調增17.65萬元,多繳所得稅4.41萬元(17.65×25%)。
如果A公司在與B公司簽訂合同時,根據B公司希望的凈收入,按照應扣繳的稅額,換算成含稅收入,將合同金額定為117.65萬元,則117.65萬元都屬于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可以在稅前扣除,從而避免被納稅調增多繳稅的風險。
3.勞動合同簽署不當引發的風險。 某些企業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工資收入也是簽署稅后金額,由公司負擔個人所得稅,這也導致在計算應納稅所得時,被納稅調增的風險。
假定員工每月凈工資3975元,公司負擔應納的個人所得稅25元。則公司在所得稅前扣除的工資就是3975元。如果將工資總額簽訂成含稅工資,由員工自己負擔個人所得稅,則可以稅前扣除的工資就是4000元,可以減輕所得稅負擔6.25元。
經濟合同稅務風險的防控 從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經濟合同中的稅務風險,都是由于合同簽署前,沒有考慮稅務風險,導致埋下潛在的稅務風險,最后由于執法機關的檢查,發現問題,導致風險爆發。所以,防控經濟合同的風險,關鍵在于事前防范,在簽訂合同之前,能充分考慮不同的合同簽署方式對納稅義務的不同影響,然后確定最佳的合同簽署方式,最大程度地規避潛在的稅務風險。從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經濟合同中的某些稅務風險,是可以防患于未然的。
無論是防控資產劃轉、并購重組、經濟合同中的風險,還是防控日常納稅申報的風險,稅務稽查的風險,都不應僅靠相關人員對此問題的認識能力、業務水平、工作主動性等個人因素,而是需要建立一套制度健全,自動運轉,監督有力的稅務風險內控機制,這樣才有助于防控各類稅務風險,將風險消滅在產生之前,為自己營造一個安全、高效的稅務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