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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公告2011年第2號 關于貫徹落實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問題的公告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4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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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國家稅務局 云南省地方稅務局 云南省財政廳 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云南省教育廳關于貫徹落實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問題的公告 云南省地方稅務局 云南省教育廳 云南省財政廳 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公告2011年第2號 2011.4.29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教育部關于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問題的公告》(2010年第25號),切實做好我省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工作,結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84號)和我省工作實際,現就有關事宜補充公告如下:一、關于個體經營稅收政策申請、審核及信息交換等問題對于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在校期間創業的,應按照《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做好核發〈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有關工作的通知》(教學廳函〔2010〕31號)規定,登陸注冊教育部大學生創業服務網(網址:http://cy.ncss.org.cn)申請辦理《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各級教育部門要按季將《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發放情況以電子、紙質文件等形式通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地方稅務局和國家稅務局。二、關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的申請、審核及信息交換等問題(一)按照財稅〔2010〕84號規定,企業吸納符合條件人員可申請享受3年稅收優惠政策,由于企業用工人員常有變動,減免年限跨度長,為便于減免稅審核管理,在《持〈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本年度在企業預定()實際()工作時間表(樣式)》中新增 “減免年次”一欄(見附件1),具體填寫該員工在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年次,如該員工為新錄入符合減免稅規定人員,則在“減免年次”中填寫“1”;第二年繼續申報時填寫“2”,依此類推至享受優惠政策年限期滿為止,由縣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確認。(二)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與企業所得稅分屬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征管的,按以下方法辦理:1.對企業減免稅條件的審核、減免稅總額的預核定以及減免稅申請的審批等,均統一由企業所在地縣(市、區)級地方稅務局辦理。2.在年度終了后2個月內,縣(市、區)級地方稅務局要對享受優惠政策的企業上年度安置失業人員情況進行清算,確定該企業上年度實際減免稅總額。清算后,對每戶企業根據實現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實際減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剩余稅額額度等信息,認真填制《企業吸納持〈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稅收減免信息通報表》(附件2),在次年2月底前交換給同級國家稅務局和財政局,以便主管國家稅務局在企業匯算清繳時扣減企業所得稅。3. 對企業在認定或年度檢查合格后,年度終了前人員變動較大,即新增加招用持《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累計達3人(含3人)以上的,主管地方稅務局應在企業變動的當期重新核定企業年度減免稅總額,從變動的次月起根據實際情況按順序依次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三、持《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合伙經營,工商登記注冊為個體或合伙企業的,執行個體經營稅收政策;工商登記注冊為企業的,執行企業吸納就業人員稅收政策。四、關于支持和促進就業的各項減免稅事宜,均由各縣(市、區)級地方稅務局、國家稅務局辦理。對納稅人首次提出的認定申請,必須在接到納稅人申請之日起20日內預核定審批完畢。各縣(市、區)級地方稅務局、國家稅務局應建立減免稅臺賬,按戶登記減免稅情況、持《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享受稅收優惠情況等,以便加強管理和做好統計分析工作。五、各級各有關部門應結合工作實際,在政策規定的范圍內簡化審批項目、壓縮審批流程,既為就業人員做好服務工作,又確保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執行到位。六、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此項工作的重要意義,認真履行職責,緊密聯系,積極協作,互相配合,切實把支持和促進就業稅收政策落到實處,為我省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做出貢獻。附件:1.持《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本年度在企業預定() 實際()工作時間表(樣式)2.企業吸納持《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稅收減免信息通報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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