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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明確外企城建稅及附加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7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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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國務院發布了《關于統一內外資企業和個人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制度的通知》,明確將從2010年12月1日起對外資企業開征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日聯合發文財稅[2010]103號進一步明確:對外資企業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發生納稅義務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以下簡稱“三稅”)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對外資企業2010年12月1日之前發生納稅義務的“三稅”,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外資企業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03號 2010.11.4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國務院關于統一內外資企業和個人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制度的通知》(國發[2010]35號)決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以下簡稱外資企業)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對外資企業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發生納稅義務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以下簡稱“三稅”)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對外資企業2010年12月1日之前發生納稅義務的“三稅”,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各級財政、稅務機關要增強服務意識,加強政策宣傳,做好征管工作。對政策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要認真研究,妥善解決,重大問題及時上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12月起內外資統一 2010年10月18日,國務院發布了《關于統一內外資企業和個人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制度的通知》,規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適用國務院1985年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和1986年發布的《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1985年及1986年以來國務院及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發布的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法規、規章、政策同時適用于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 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內外統一只是第一步 10月22日,索尼電子(無錫)有限公司企劃管理部經理課統括課長魯睿在網上看到《國務院關于統一內外資企業和個人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制度的通知》(國發[2010]35號,下稱《通知》)時,先是感到頗為突然,但很快就平靜下來了,因為她和同事們都認為“這是遲早的事”。實際上,國務院早在10月18日就發布了《通知》,決定從今年12月1日起,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以下統稱“外資企業”)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有關部門之前下發的與《通知》抵觸的相關規定,將同時廢止。 吸引外資使命完成 國務院于1985年和1986年分別頒布了《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國發[1985]19號)和《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國發[1986]50號)。城市維護建設稅(下稱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以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1994年以前為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實際繳納的稅額為計征依據。城建稅根據納稅人所在地為市區、縣城(鎮)和其他地區,分別按照7%、5%、1%三檔稅率征收,教育費附加統一按3%的比率征收。 據有關專家介紹,城建稅用于城市的公用事業和公共設施的維護建設,屬于具有特定目的的專項稅收,具體安排由地方人民政府確定。而教育費附加主要用于發展地方教育事業,擴大地方教育經費的資金來源,屬于具有特定目的的政府性基金,除鐵道系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各專業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的教育費附加隨同營業稅上繳中央財政外,其余單位和個人的教育費附加,均就地上繳地方財政。 社科院財貿所助理研究員蔣震博士告訴記者,改革開放初期,我國的市場體系尚未真正確立,急需引入外部資本幫助我國啟動國內市場。然而,由于我國剛剛確立市場經濟體制,經濟活動尚不活躍,還未形成國內大規模的市場需求,外資來華投資風險較大。 因此,為了有效吸引外資幫助我國建設市場經濟體系、引進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涉及企業所得稅、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等諸多稅種在內的內外有別的稅收制度應運而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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