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殘聯字[2015]16號 2015-4-3各市殘聯、財政局、地方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扶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發[2014]52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小微企業免征有關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財稅[2014]122號)、《中國殘聯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扶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的通知》(殘聯廳函[2014]294號)精神,做好我區的免征小型微型企業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殘保金)工作,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免征條件
2015年1月1日后在工商部門登記注冊、在職職工總數在20人(含)以下、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小型微型企業,免征自登記注冊之日起36個月的殘保金。
2015年1月1日前在工商部門登記注冊、在職職工總數在20人(含)以下、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小型微型企業,自工商部門登記注冊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未滿36個月的,可免征不足月份的殘保金。
二、辦理程序
(一)審核。小型微型企業在規定時間內到同級殘聯辦理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年度審核,提交審核材料。凡符合免征殘保金條件的小型微型企業要同時提交工商營業執照(驗副本原件交復印件)。小型微型企業的識別以地稅代收殘保金管理系統中標注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為準。
(二)認定。殘聯對企業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認定。對符合免征殘保金條件的企業,開具《小型微型企業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通知書》(見附件),同時將認定結果錄入地稅代收殘保金管理系統。
(三)申報。企業根據審核認定結果申報繳納年度殘保金(如全額免征則申報金額為0元)。
三、其他要求
(一)穩定殘疾人就業。各部門要加強服務,促進和穩定殘疾人在小型微型企業就業,盡量避免因政策實施造成已在小型微型企業就業的殘疾人被解雇、被辭退的現象發生。
(二)加強執法管理。對為達到免繳殘保金目的而偽造材料或通過虛假企業合并、分立、重新注冊的企業,除追繳應繳殘保金本金及滯納金外,還要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對于未繳清免征期前殘保金的企業,應繳清所欠殘保金本金及滯納金后再予免征殘保金。
(三)加強信息共享與溝通配合。殘聯、地稅部門應加強溝通協作。地稅部門共享小型微型企業納稅人信息和劃型標識數據,殘聯及時將審核情況錄入系統,共同做好免征小型微型企業殘保金的對賬、匯總工作。各市在制定當地免征小型微型企業殘保金文件時,如有疑問請及時與自治區殘聯聯系,電話0771-3186930。
(四)經費保障。免征上述殘保金后,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予以統籌安排。
附件:小型微型企業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