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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國稅明確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退稅政策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5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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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廣東省深圳市國稅局將《關于印發〈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0]9號,下稱《通知》)進行轉發,并就有關問題提出若干補充意見。 補充意見提到,深圳市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審核三科)負責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的認定、審核審批及監管工作。申報退稅的研發機構屬深圳市外商投資研發中心的,需根據《關于印發<深圳市外商投資研發中心采購設備免、退稅資格審核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深科工貿信外資字[2010]22號),先通過深圳市科技工貿和信息化委員會、深圳市財政委員會、深圳海關、深圳市國家稅務局的退稅資格聯審。 研發機構申報辦理國產設備退稅,應提供下列資料并按要求裝訂成冊:《深圳市國家稅務局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退稅資料裝訂封面》;《深圳市國家稅務局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申報審核審批表》;《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表》或《出口退稅登記證》(復印件,需加蓋企業公章);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原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深圳市國家稅務局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退稅增值稅專用發票匯總及稽核信息查詢表》;采購國產設備合同及付款憑證(原件,如提供復印件,需加蓋“與原件相符”字樣的印章);固定資產或在建工程入賬憑證、管理賬冊(復印件,需加蓋企業公章);退稅設備相關國產證明或證明其設備屬國產的其他邏輯資料,如國內設備生產廠家證明、設備說明書等;申請退稅設備的實地照片(A4紙打印)。 直屬稅務分局在審核科研機構采購國產設備退稅時,必須實地核查科研機構申請退稅的國產設備,并填報《深圳市國家稅務局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退稅實地調查表》。 對于已辦理退稅的國產設備,研發機構應標識“退稅專用設備,處于五年監管期內”。同時,對于國產設備基本說明、圖片、退稅申報資料等建立內部檔案。 尚處于五年監管期內的國產設備發生所有權轉移或移作他用等行為的,研發機構應按《通知》規定向直屬稅務分局辦理已退稅款的返納,并辦理解除監管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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