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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建筑安裝業自查提綱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5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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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駿提示:這是2010年最新版本的建筑安裝行業納稅自查提綱,系河北國稅系統提供建筑安裝企業的。由于納稅自查是一竿子查三年,在對具體項目檢查時一定要關注業務對應的年度和當年有效的法規依據,不可張冠李戴。一、企業所得稅應全面檢查各種應稅收入的真實性、完整性和稅前扣除項目的真實性、合法性。(一)成本費用方面(自查重點)1.是否混淆成本歸屬期,提前結轉或多結轉工程成本費用(1)提前結轉未完工工程成本。(2)將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提前轉入工程成本。(3)擅自縮短臨時設施的攤銷期,虛增臨時設施攤銷成本。2.是否虛列材料成本,虛增工程成本(1)虛列已耗用材料的單價、數量,虛增材料成本。(2)將尚未耗用的材料列入成本。(3)將不屬于材料成本、不能稅前扣除的其他費用列入材料成本。(4)取得虛開發票或虛構購進材料業務,虛增材料成本。(5)材料成本的貸方差異有無長期不調增利潤。(6)已竣工的工地剩余已領用材料有無辦理退料手續沖減成本。3.營業費用方面(1)固定資產折舊的檢查①是否未按規定年限計提折舊、計提折舊時固定資產殘值率低于稅法規定的殘值率;②是否在營業費用中一次性列支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物品;③達到無形資產標準的管理系統軟件,是否在營業費用中一次性列支。(2)租賃費攤銷方面①租賃固定資產,是否一次性列支租賃費,未在租賃期限內平均攤銷費用。②融資租賃時,租入固定資產的租賃期短于該項固定資產法定折舊年限,對每期支付的租賃費高于按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計算的折舊額的,其超出部分不得作為本期成本、費用。是否列支設備租賃費高于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的折舊額。③有否將經營租賃時發生應由出租方承擔的費用如車輛保險費、車船使用稅等列入管理費用。(3)計稅工資方面①是否虛列人工費用,虛增工程成本是否虛列施工人員數量、虛列應付工資,虛增人工費用。②是否將工資性的支出列入了營業費用,未進行納稅調整(2008年兩法合并前),2008年以后重點檢查所支付的工資是否合理。如以發票報銷的方式,為員工報銷交通補貼、醫療費;以勞動保護費名義支付給職工人人有份的誤餐費;以會議費、公雜費、宣傳費名義列支部分職工獎勵費;在勞動保險費中列支職工交通意外保險、員工子女保障保險等商業保險,未計入職工工資進行納稅調整。(4)“三費”方面①計提基數是否準確。企業發放的住房補貼,不得作為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的計提依據。②執行新會計準則前,在營業費用中是否重復列支了應在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和工會經費(已按工資總額提足)中列支的費用。如員工體檢費用、探親路費、職工培訓費用、員工食堂費用、離退休人員的活動費、職工直系親屬的醫療補助等重復在管理費用中列支。執行新會計準則后,直接在費用中列支或提取的數額是否超過規定比例,新舊政策銜接處理是否正確。(5)業務宣傳費和業務招待費的檢查將應計入業務宣傳費和業務招待費項目的支出以會議費、差旅費、公雜費、辦公用品等項目在管理費用中列支,在申報時,是否未按稅法計算的限額進行納稅調整。(6)是否未按權責發生制原則和配比原則扣除費用。4.各項損失是否按規定報批,是否按規定在稅前扣除5.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購置或開發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是否不作為資本性支出,而直接計入財務費用;高于同類同期商業銀行貸款利率支付的利息是否調整;向關聯方借款利息調整是否正確。6.與生產經營無關的其它費用支出是否稅前扣除;逾期完工的違約金、賠償金、逾期還貸的罰息是否擠占成本。(二)發票方面(自查重點)1.是否未按規定開具發票、開具假發票或虛開發票(1)異地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的企業開具從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領購的發票。(2)向發包方開具假發票,以隱匿收入,少繳稅款。(3)虛增工程價款或虛構部分業務,向發包方提供虛開的發票,發包方據此虛增固定資產價值或虛增稅前扣除額。2.是否以不合法憑證列支各項成本、費用(三)其他企業所得稅涉稅問題1.從低稅率地區分回的投資收益是否按規定補稅;(僅適用于2008年以前)2.其他。二、增值稅1.附設的工廠、車間生產的水泥預制構件等建筑材料,用于本企業的建筑工程的,于移送時是否未申報繳納增值稅。(如進行賬務處理時將水泥預制構件等建筑材料的生產地點登記為施工現場;將生產水泥預制構件等建筑材料耗用的原材料、人工費用等成本費用分解計入工程施工成本。)2.工程完工后余料和殘料的變價收入、銷售廢舊包裝物收入是否入賬。(是否按規定申報繳納增值稅)3.建筑安裝企業是否兼營建筑材料和其他貨物,其收入是否申報繳納了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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