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工商辦發[2014]262號 2014-9-28各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據國家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4]166號)精神,經自治區工商局同意,為確保《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順利實施,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做好公示過度系統的使用工作。自治區工商局按照總局的標準規范和統一規劃,將在2014年10月1日之前,完成企業信用信息公示過渡系統的建設,確保信息公示工作平穩過渡。為確保企業信息公示工作的開展,各級工商部門要做好企業公示信息的數據同步工作,確保本轄區內企業公示信息的真實性、及時性。
二、規范企業信息公示內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條例》規定和相關要求及時公示企業信息。除企業登記、備案信息外,《條例》實施前形成的其他企業信息不納入公示范圍?!稐l例》實施前已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公示其名稱、注冊號、吊銷日期,并標注“已吊銷”。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已經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的2014年2月28日前已設立公司的實收資本及股東(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公司股東(發起人)出資信息發生變動的,從之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向社會公示轉為由公司向社會公示。
公司的實收資本及股東(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公司股東(發起人)出資信息在2014年3月1日至9月30日期間發生變動的,公司應當于2014年12月31日之前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2014年10月1日以后發生變動的,公司應當按照《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向社會公示。
除上述規定外,《條例》第十條規定的企業信息公示情形,如企業信息形成于《條例》實施前的,不強制要求企業公示。
三、做好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工作。因《條例》實施時間的原因,企業應當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2013年度報告并公示,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做好相關宣傳工作,按照規定的時間開展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工作。2014年度報告按照《條例》的規定辦理。企業應當報送2013年度報告并公示后,再報送2014年度報告并公示。截至2014年2月28日,企業未按照原有規定辦理年檢手續,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未作出吊銷營業執照決定的,應當依法報送年度報告并公示。
《條例》第九條規定的第(一)、(二)、(六)項信息,為企業報送年度報告時的信息;其他信息為企業所報告年份12月31日的信息。
四、做好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工作。個體工商戶應當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2013年度報告。個體工商戶2014年度報告按照《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暫行辦法》的規定辦理。個體工商戶選擇公示年度報告的,應當通過企業信息公示系統報送年度報告并公示。個體工商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紙質年度報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紙質年度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企業信息公示系統公示該個體工商戶已報送年度報告。截至2014年2月28日,個體工商戶未按照原有規定辦理驗照手續,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未作出吊銷營業執照決定的,應當依法報送年度報告。農民專業合作社自2015年1月1日起,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公示暫行辦法》的規定報送并公示年度報告。
《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暫行辦法》第六條第(三)、(四)項信息,《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公示暫行辦法》第五條第(四)、(五)項信息為報送年度報告時的信息;其他信息為所報告年份12月31日的信息。
五、規范企業公示信息抽查工作。自治區工商局將根據本地實際按照不少于3%的比例確定轄區內抽查企業名單。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企業所在地工商部門要嚴格按照《企業公示信息抽查暫行辦法》的要求,對被抽查企業實施實地核查結果,并將檢查結果通過企業信息公示系統統一公示。
六、正確處理信用約束和行政處罰的關系。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屬于對企業的信用約束。對于企業同時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涉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行政處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相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
七、加強公示信息數據管理。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公示信息質量建設,做好本轄區內企業公示信息質量的檢查工作。要及時將外網公示系統采集的年報信息、企業即時信息等企業自主公示信息以及其他部門公示信息更新、交換到工商專網業務系統,并按照相關規定在一天以內上傳自治區工商局。
八、做好公示系統的安全保障工作。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數據安全管理,做好電子數據備份。加強對公示系統的運營管理,防范非法修改、非法獲取公示信息等行為,確保信息安全和經濟安全。在電子營業執照正式推廣前,各地應采取相關措施,提供技術保障,做好企業登錄系統的身份認證,保障企業信息公示的正常開展。
九、建立工商部門聯系人制度。為了確保《條例》按時順利實施,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積極建立完善工商聯系人制度,各市、縣工商局要指定一名事業心責任心強、企業監管業務水平高的同志為聯系人,并于2014年11月15日前由各市工商局將聯系人名單、職務和聯系電話等造冊統一報自治區工商局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專項工作小組。在工作推進過程中,如聯系人有變動的要及時上報變動信息。
十、充分發揮工商聯絡員作用。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積極建立完善工商聯絡員制度,充分發揮聯絡員在聯系溝通、方便企業辦事、提高工作效率方面的積極作用。為了保證信息安全,國家工商總局已確定了工商聯絡員作為企業登錄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方式之一,賦予了工商聯絡員新的職能。要認真做好工商聯絡員培訓工作,使其能了解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熟悉操作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要提前做好工作安排,滿足工商聯絡員進行首次確認的需求。
十一、加強《條例》實施的宣傳培訓工作。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建立有效的培訓工作機制。通過培訓使登記注冊、企業監管、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系統維護的干部能夠熟悉企業公示信息的流程及要求,能夠回答企業在公示中遇到的問題并能指導企業完成相關操作;全區工商系統干部要領會《條例》的基本精神,能夠解答企業提出的一般問題;企業能夠深入了解《條例》規定的各項制度,能夠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報送企業信息。要做好工作安排,滿足企業對咨詢服務的需要。要通過報紙、網站等各種方式,加大對社會公眾的宣傳力度,強化社會監督,保障《條例》的平穩實施。
十二、積極建立部門協作。自治區工商局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相關要求,加強和自治區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推動企業信息的互聯共享。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按照《條例》的要求,加強與各地有關行政部門的溝通和協作,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機制。
十三、加強《條例》實施的組織領導。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站在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社會誠信制度的高度上,把貫徹實施《條例》作為當前工作的首要任務。認真制定本地區具體貫徹實施工作方案,指定專門機構,確保人員配備,明確責任分工,建立追責機制。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監察機關要加強對企業信息公示工作的監督。自治區工商局將每年對各地企業年度報告、公示信息抽查、數據質量建設等信息公示工作的開展情況進行檢查,建立定期通報及考核機制,確保貫徹《條例》的各項工作有序開展。
各市、縣工商部門要把貫徹實施《條例》的情況以及執行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匯總上報自治區工商局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專項工作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