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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實現銷售收入發生的業務招待費用如何處理?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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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供職的是一家房地產企業,2010年9月成立,目前剛開始建房,預計2012年5月才能進入銷售階段。請問:企業在2012年5月之前發生的業務招待費用如何處理?能進帳嗎?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由于貴公司在2012年5月之前沒有實現銷售(營業)收入,2010年、2011年度依上述規定計算可扣除的業務招待費為零,即業務招待費在稅法上不允許列支扣除。 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八條規定,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企業在2009年度沒有營業收入,當年發生的業務招待費不得在稅前扣除。但如果貴公司屬于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2010年、2011年度有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是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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