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20日的北京《京華時報》一篇名為《公益捐贈稅收優惠“灰色地帶”》(以下簡稱《公》文)的文章,引起各界廣泛關注。文章中披露,4月20日蘆山地震發生后,很多企業通過深圳市壹基金公益基金會(以下簡稱壹基金)進行捐款,但咨詢了一些地方的稅務機關后發現,依據壹基金的捐贈發票,不能稅前扣除捐贈支出。
根據《京華時報》的介紹,壹基金自2011年在深圳民政局注冊之后,具有地方公募資格,經過民政局、財政委、國稅局、地稅局審批后,在同年5月獲取了免稅資格,并可對捐贈方開具廣東省接受社會捐贈專用收據。但其他省市稅務機關能否認同壹基金的捐贈發票引發爭議。
稅務機關能否認可本省以外稅務機關發布的政策 《公》文認為,“地方稅務部門可能出于地方保護主義,認為沒有明確規定就不予認定。”作為基層稅務機關人員,筆者認為這與地方保護主義毫無關系,一般來說,基層稅務機關必須執行國家稅務總局和本省級稅務機關發布的政策,對于本省以外稅務機關發布的政策,除非有明確規定,否則不能執行。
首先,法律效力決定不能執行本省以外稅務機關發布的政策。比如,深圳市發布的壹基金具備公益性稅前扣除資格的《深圳市關于落實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工作的通知》(深財法〔2010〕5號)是下發給深圳市范圍內的稅務機關,不會抄送全國,理論上講,它的法律效力只在深圳市范圍內有效,對其他地方沒有法律效力。
其次,管轄范圍決定不能執行本省以外稅務機關發布的政策。比如,國家稅務總局是全國最高稅務機關,它的政策全國都要執行;省級稅務機關是本省最高稅務機關,它的政策全省都要執行。但本省以外稅務機關與“我”毫無關系,它既不是“我”的上級,又不是“我”的下級,“我”為什么要執行,“我”怎么執行,有問題“我”找誰請示,有爭議“我”找誰解釋。
最后,執法責任決定不能執行本省以外稅務機關發布的政策。目前,沒有法律明確規定某地認定的公益組織能否在全國范圍內有效,若基層稅務機關認可了壹基金,可能引發執法風險。
因此,筆者認為,在沒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文件的情況下,各地稅務機關可以不認可壹基金。正如很多地方都有一些本地的優惠政策,顯然不能拿著甲地的優惠政策文件跑到乙地要求享受,壹基金也是同理。
納稅人捐贈后不必擔心 《公》文指出,由于壹基金不在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民政部聯合審核確認的《2012年獲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團名單》中,“捐贈企業仍處觀望狀態,不敢貿然進行捐贈”,并認為影響了企業捐贈的積極性。
筆者認為,企業大可不必擔心。《2012年獲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團名單》中沒有壹基金沒有關系,因為蘆山地震發生在2013年,企業的捐贈也發生在2013年,企業只有在進行2013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才涉及這個問題。只要壹基金能在2014年5月31日前得到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民政部的認可,企業就可以按照稅法的規定,扣除捐贈支出。筆者認為,在媒體關注之下,壹基金的問題很可能會在2013年匯算清繳之前解決。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有的地方規定,可以認可外省認定的公益組織,對于該省的企業來說,可以依據壹基金捐贈發票稅前扣除。如《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國稅局、北京市地稅局、北京市民政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京財稅〔2010〕2039號)第五條規定,納稅人在我市以外地區開展公益性捐贈活動稅前扣除時,需留存下列資料備查: (一)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印制的公益性捐贈票據或《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聯;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以上財政、稅務、民政部門聯合確認、公布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文件復印件。
因此,在有明確規定的地方,企業可按照本省的要求稅前扣除。但如上所述,本省的文件只能在本省范圍內執行。
相關建議 隨著我國非政府組織(NGO)的迅速發展和公眾從事慈善活動積極性的提高,這種通過地方認定的公益組織捐贈的行為將越來越多,因此,筆者建議,國家相關部門應明確非本省認定的公益組織是否全國有效,以便基層稅務機關和納稅人操作,或者由本省級稅務機關明確是否認可外省認定的公益組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