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請教老師,王某從銀行貸款50萬元借給所在A企業使用,個人是A企業的正式員工。企業支付給個人員工的利息支出,如何列支?王某需要給A公司代開發票嗎?
答:
一、案情分析:
從上面案例描述,可以得知存在兩項貸款業務行為,一項是銀行向王某貸款50萬元,二者沒有關聯方關系;另一項是王某向A企業貸款50萬元,屬于自然人向企業貸款,屬于民間借貸,且二者不存在關聯方關系。即銀行貸款給王某,王某再轉貸給A企業。
二、涉稅處理:
1、銀行(增值稅、印花稅):
A銀行向自然人王某貸款50萬元,屬于貸款服務,按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收取利息收入時按6%稅率繳納增值稅,按規定銀行需向王某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按照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及相關法規規定,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額0.05‰借貸雙方貼花,銀行應繳納印花稅25元。
2、王某(增值稅、個人所得稅、印花稅):
增值稅:王某將向銀行借款50萬元后再轉貸款給A企業,也屬于貸款服務,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王某可以向國稅局申請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代開發票時國稅局按現行規定代扣增值稅、城建稅及附加等稅費。
【友情提示】如果員工王某無償向A公司提供貸款服務,根據財稅【2016】36號第十四條規定,自然人無償提供服務不屬于視同銷售行為,不征收增值稅。
個人所得稅:王某取得利息收入按照“利息、股息、紅利”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利息所得以個人每次取得的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不得從收入額中扣除任何費用,即應納個人所得稅=利息收入額*20%。《個人所得稅法》等法規規定,付息人A企業負有代扣代繳義務,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印花稅:王某與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稅25元,而王某與A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繳納稅印花稅。
3、A企業(企業所得稅、印花稅):
企業所得稅:A企業向其員工王某借款屬于民間借貸,二者不屬于關聯方,則A企業的利息支出稅前扣除受借款利率方面因素的限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1)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2)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執行。
另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規定,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以外的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根據稅法第八條和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準予扣除。(一)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二)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
必須符合如下條件才可以稅前扣除:
①必須取得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
②提供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
③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利息支出
④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⑤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
印花稅:按照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及相關法規規定,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額0.05‰借貸雙方貼花,A企業與自然人王某簽訂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繳納稅印花稅。
三、涉及相關法規:
1、《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
2、財稅[2016]36號
3、《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
4、《稅收征收管理法》
5、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34號
6、國稅函[2009]777號
7、《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