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地VS 目的地 整個OECD的國際增值稅/貨物與勞務稅指引中所指的增值稅,其機制設計特點是在每個階段只對增值額征稅,每一道增值稅納稅人(B)都是以銷項稅減去進項稅,從而對最終消費征稅。因此,我們在國際貿易領域討論跨境勞務或無形資產的征稅規則也是基于這樣一種運行機制的流轉稅進行的。在這個大的原則下,我們提出來的問題是,對跨境勞務/無形資產征收增值稅,究竟是選擇:來源地規則(theoriginprinciple) 還是 目的地規則(thedestinationprinciple)?
在目的地規則(the destination principle)規則下,增值稅的征稅權應該是賦予勞務/無形資產最終被消費掉的那個國家;而在來源地規則(the origin principle)規則下,增值稅的征收權賦予有價值增值的那個國家。也就是說,在來源地規則(theoriginprinciple)規則下,更類似于貫徹theplaceofsupply,就是對勞務的提供方征稅,但此時勞務的提供方也要產生增值。
一、兩種規則的經濟效應評述
請注意,這兩個規則在經濟學層面是有不同的經濟效應的:
在國際貿易中,如果我們貫徹目的地規則(thedestinationprinciple),即所有的勞務出口國都不對勞務的出口征稅,而將增值稅的征稅權賦予了勞務的進口國。這樣,世界上不同的國家出口勞務,由于出口國不征收增值稅(甚至零稅率還給予國內增值稅的退還),那么世界上不同國家的勞務出口企業在國際貿易中都處于一個同等競爭的市場地位中。不會因為你這個國家增值稅稅率高,他那個國家增值稅稅率低,從而影響國際貿易的價格,導致出現上面反傾銷或反補貼的國際貿易爭端。同時,在目的地規則(thedestinationprinciple)下,增值稅的征稅權賦予了勞務的進口國。此時,在勞務進口國來看,我是進口勞務還是從國內購買勞務,大家在增值稅上是一樣的。因此,此時流轉稅因素并不會影響資源在國際間的分配,也不會對跨國企業價值鏈的國際布局的經濟決策產生額外影響。這個就是我們所說的稅制中性的考量。
而在來源地規則(theoriginprinciple)下,增值稅的征稅權是賦予給勞務實際創造價值的那個國家,誰創造價值?那肯定是勞務的提供方創造價值。也就是說,來源地規則(theoriginprinciple)實際上就是在勞務的提供地征稅;在基于來源地規則(theoriginprinciple)下,勞務的出口國對于本國企業的勞務外銷(出口)和勞務內銷,在增值稅待遇上是一樣的,即只要有增值,不管你是出口還是內銷,都要正常繳納增值稅。而進口國此時就需要給予本國進口商一個假設的增值稅進項稅抵扣。為什么是假設,因為你增值稅是交在來源國的,而進口國并沒有收到這個增值稅,那如果要嚴格貫徹那種銷項稅減去進項稅,從而增值稅只是對最終消費征稅,則要求進口國就必須給予本國進口勞務的進口商,按照進口時外國供應商在外國繳納的銷項稅,有一個假設的進項稅抵扣。因此,在來源地規則(theoriginprinciple)下,我們可以看到在一個跨國產業鏈中,增值稅是在每個實際產生增值的供應國征收了。但是,由于其中涉及到很多國家,每個國家可能的增值稅稅率會不一樣,所以如果你不是呆子,當然跨國企業更不是呆子,他肯定會把提供勞務的企業(創造增值的企業)設在那些增值稅稅率低的國家。因此,如果在跨境勞務/無形資產增值稅規則中采用來源地規則(theoriginprinciple),實際上會對全球價值鏈的經濟和地理分布產生額外的影響,這個就違背了稅制中性的大原則。 這個的確是很有道理的,大家應該可以理解。如果增值稅稅率可以影響跨國產業鏈分布,我想各個國家肯定又要搞什么貿易戰,什么反補貼訴訟,什么有害稅收競爭云云,這些都不是WTO所希望見到的。所以,了解這個后大家也能理解,為什么我們對于出口給予免稅或零稅率并不構成補貼,也不會成為反補貼訴訟對象,因為這里我國的免稅征稅權是賦予進口國的。但如果鋼鐵產業現在困難,我們給予鋼鐵產業特定的企業所得稅、房產稅或其他稅種減免可能構成反補貼或反傾銷訴訟問題。
二、跨境勞務增值稅征稅規則的選擇 上面分析了這些原因,我們可以看到,在國際貿易中,不管是貨物貿易還是服務貿易,目的地規則(thedestinationprinciple)是國際社會達成廣泛共識的規則。而且,更要特別注意的是,目的地規則(thedestinationprinciple)是WTO批準的規則中,所有成員國必須認可的一個國際標準。 我國早就入世了,作為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國,我們簽署了相關協議,是必須要遵守世貿組織公認的規則的。因此,雖然OECD的國際增值稅/貨物與勞務稅指引并沒有國際約束力。但是,我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在制定跨境勞務增值稅征稅規則,以至于后期全國人大在出臺增值稅立法時都需要關注的是,我們對于跨境勞務的增值稅征稅規則制定時,是需要遵循WTO的公認規則的。 這一點,大家從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貿易政策合規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4〕29號)可以看出。國務院要求:國務院各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有關或影響貨物貿易、服務貿易以及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包括針對特定的行政管理對象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要合規。合規,是指上述貿易政策應當符合《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及其附件和后續協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議定書》和《中國加入工作組報告書》。 這里的跨境勞務/無形資產涉及的就是服務貿易和知識產權貿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涉及跨境勞務的增值稅征稅政策標標準準是需要按照國辦發〔2014〕29號的文做合規性審查的。鑒于目的地規則(thedestinationprinciple)是WTO所公認的在國際貿易領域需要貫徹的規則。因此,我國在跨境勞務增值稅領域明確采用目的地規則(thedestinationprinciple)是一個硬性規則,不是可以隨意改變的。明確了這一點后,我們后期所有的政策都要在圍繞這個大的原則下進行,不能一會兒是實際消費地,一會兒又回到實際發生地了。因為“實際發生地”實際上回到了“來源地規則”(theoriginprinciple)下,這是不合規的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