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情況 (一)案件來源 2010年4月,稽查局在打擊發票違法犯罪專項檢查中,立案稽查一戶文化公司,評估報告中反映該單位個人所得稅申報及繳納存在疑點,檢查組對該單位進行了全面檢查。 (二)納稅人基本情況 該單位成立于2000年09月,經濟性質為私營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金500萬元,經營范圍為組織國內文化藝術交流活動(演出除外);文化交流音樂策劃;影視策劃;信息咨詢(不含中介服務)。在地稅局繳納的稅種有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車船稅、印花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企業所得稅在國稅繳納)。 二、檢查過程與檢查方法 (一)查前準備 針對評估報告提供的涉稅疑點,檢查組首先通過北京市綜合服務信息系統對該單位的稅款繳納情況進行查詢,核實其納稅情況。經查: 1、2008年該納稅人申報繳納營業稅5050元,城市維護建設稅353.50元,教育費附加151.50元,個人所得稅0元,車船稅0元,印花稅20元,企業所得稅0元。 2、2009年該納稅人申報繳納營業稅15000元,城市維護建設稅1050元,教育費附加450元,個人所得稅0元,車船稅0元,印花稅20元,企業所得稅180元。
檢查組經過認真分析,決定采取以下措施調查取證。 1、與該企業的主要負責人、財務主管進行約談了解相關經營情況; 2、檢查該單位的賬簿、記賬憑證及有關納稅資料 (二)實施檢查 檢查組于2010年4月28日調取了該單位的賬簿、憑證、財務報表和相關資料,對該單位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繳納地方各稅的情況進行了檢查。 1、認真審核會計資料,整理涉稅疑點 檢查人員根據評估報告,結合該企業申報繳款信息,認真審核該企業的會計資料,重點核查其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及發票使用情況,整理涉稅疑點。 2、制定詢問提綱,認定涉稅疑點 檢查組根據查賬情況,結合核心征管系統和發票稅控系統相關查詢數據,制定了詳細的詢問提綱,設想了有可能出現的各種情況。通過對該企業負責人和財務主管進行詢問,確認涉稅疑點。在一系列事實證據面前,該企業負責人對檢查人員敘述了企業的經營情況,承認有私車公用給員工報銷的事實。 三、違法事實及定性處理 四、經檢查,該單位2008年12月報銷本公司職工個人車輛加油費、修理費、保險費和車船稅10326.24元,未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1490.25元、2008年12月報銷非本公司個人機票7220元,未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1444元。 同時,該納稅人2008年報銷本公司職工個人車輛保險費、車船稅和修理費8276.24元,報銷非本公司個人機票7220元,由于財務人員對有關政策不清楚,未做企業所得稅納稅調整,檢查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5496.24元。 四、處理意見和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第十條(八)項規定,調增2008年應納稅所得額15496.24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二十二條規定,該納稅人應補繳2008年企業所得稅2082.6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對該單位未按規定交納的2008年企業所得稅2082.60元加收滯納金339.46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條第一款、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該納稅人2008年支付加油費、機票、修理費、保險費和車船稅,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2934.25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建議對該納稅人處以未扣繳個人所得稅2934.25元百分之五十罰款1467.13元。 五、案件分析 (一)私車公用涉稅問題需引起關注 從該案查出的問題來看,目前為了節約經營成本,不少企業存在私車公用的情況。雖然目前國家并未對此作出明確規定,但一般來說,私車公用是比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后相關費用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305號)的規定來執行。按照該文件的規定,企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后,在規定的標準內,為員工報銷的油料費、過路費、停車費、洗車費、修理費、保險費等相關費用,以及以現金或實物形式發放的交通補貼,均屬于企事業單位的工資薪金支出,應一律計入企事業單位的工資總額,按照現行的計稅工資標準進行稅前扣除。因此,企業因使用私人車輛而以現金、報銷等形式向私人車主支付的相關費用,均應視為個人取得的公務用車補貼收入,企業應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二)我市目前針對私車公用問題采取的政策 目前不少地方也出臺了相關的規定,《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若干企業所得稅業務政策問題的通知》(京地稅企[2003]646號)第三條就規定,對納稅人因工作需要租用個人汽車,按照租賃合同或協議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實、合法、有效憑證的基礎上,允許稅前扣除;對在租賃期內汽車使用所發生的汽油費、過路過橋費和停車費,在取得真實、合法、有效憑證的基礎上,允許稅前扣除。其它應由個人負擔的汽車費用,如車輛保險費、維修費等,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三)工作建議 1、發揮稽查征管的互動作用 在此案例中,如果就賬論賬,存在的問題很容易被忽略,檢查人員通過深入細致的檢查,及時糾正稅收違法行為,透視出日常征管的問題所在,真正發揮“以查促管”的職能作用,對征管部門加大日常監管力度有現實的指導意義。 2、進一步加大對涉稅違法行為的懲治力度 從稽查角度來講,在日常檢查過程中不能完全依賴企業會給稅務機關提供全面、真實的資料,要善于發現疑點,發揮社會監督作用,提倡誠信納稅,加大對汲稅案件的懲處力度。 3、進一步加大稅法宣傳的力度 在說服教育的同時,要把法律的嚴肅性宣傳到位,充分發揮法律的震懾作用,打消個別人想鉆法律空子的僥幸心理。此外還應發動群眾參與監督,使稅務機關能得到及時有效的案件線索,營造公平的稅收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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