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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國家稅務局2014年第12號深圳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公布全文廢止或失效部分條款廢止或失效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 |
發布時間:2014/11/12 來源: 閱讀次數:5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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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公布全文廢止或失效部分條款廢止或失效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深圳市國家稅務局2014年第12號 2014.9.29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全國縣級稅務機關納稅服務規范(1.0版)>的通知》(稅總發〔2014〕98號)的要求,我局對有關稅收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現將《全文廢止或失效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及《部分條款廢止或失效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予以發布。 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深圳市國家稅務局 2014年9月29日附件——文件清單下載:rar文件 深圳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公布全文廢止或失效、部分條款廢止或失效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解讀一、《公告》出臺的背景 2014年8月,國家稅務總局制定出臺了《全國縣級稅務機關納稅服務規范(1.0版)》(以下簡稱《納稅服務規范》)。為貫徹落實《納稅服務規范》的有關要求,我局對有關稅收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廢止了與《納稅服務規范》相沖突的部分文件或條款內容,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出臺的必要性 通過《公告》的出臺,一方面是為了保證《納稅服務規范》與現行稅收規范性文件體系統一、完整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貫徹落實《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0號)關于文件清理的要求,確保稅務機關有效執法和納稅人有效遵從。
三、《公告》的主要內容 本公告全文廢止了以下兩份規范性文件:一、深圳市國家稅務局《關于深圳市地方稅務局委托深圳市國家稅務局代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通告》(深國稅告〔2009〕7號);二、深圳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對小規模納稅人代開發票代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通知》(深國稅發〔2009〕123號)。 廢止了以下六份規范性文件的部分條款: 一、深圳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深圳市國家稅務局欠稅公告工作流程〉的通知》(深國稅函〔2005〕252號); 二、深圳市國家稅務局《關于規范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核定、調整及取消工作流程的通知》(深國稅發〔2006〕117號); 三、深圳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優化非正常戶認定工作流程的通知》(深國稅函〔2008〕126號); 四、《關于印發<深圳市國家稅務局欠稅管理工作指引(試行)>的通知》(深國稅發[2008]168號); 五、深圳市國家稅務局《關于注銷稅務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深國稅發〔2010〕51號); 六、深圳市國家稅務局《關于稅務違法證明開具問題的公告》(深圳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1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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