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進一步簡化市場準入程序,優化登記流程,縮短登記時限,促進登記便捷高效,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實行企業“五證合一”登記制度的通知》(浙政辦發[2015]67號)等規定要求,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五證合一”登記制度,是指在市場主體準入登記中不減少市場監管、質監、國稅、地稅、人力社保、統計等部門審批權限的前提下,采取委托、授權、聯合審批等方式,將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社會保險登記證、統計登記證與營業執照實行“五證合一”,向申請人頒發載有注冊號、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號(納稅人識別號,下同)、社會保險登記證號和統計登記證號的營業執照(以下簡稱“五證合一”營業執照)的登記辦法。
第四條審管辦依托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市場監管局窗口,設立“五證合一”綜合窗口(以下簡稱綜合窗口),同時負責“五證合一”登記工作的組織協調,以及“五證合一”電子政務服務系統平臺(以下簡稱平臺)的建設和維護;市場監管部門牽頭負責“五證合一”登記管理工作,明確各類企業名稱核準的程序,同時協調解決市級功能區在商事制度改革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質監、國稅、地稅、人力社保、統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五證合一”的具體實施工作。
第五條企業在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市場監管局登記受理窗口(以下簡稱市場監管登記窗口)遞交一套申請資料,填寫一份表格,實行檔案共享。市場監管、質監、國稅、地稅、人力社保、統計等部門即可通過平臺完成部門之間的數據交換、信息傳輸和全部審批流程,審批辦結后,企業即可在綜合窗口領取載有注冊號、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號、社會保險登記證號和統計登記證號的營業執照。申請資料原件由市場監管部門保存,質監、國稅、地稅、人力社保、統計等部門需要查詢申請人提交的申請資料原件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無條件提供查詢及復印。
企業申請設立時,申請資料無需蓋公章,由擬任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投資人)簽字或提供委托書即可;申請變更、注銷登記時,有關申請資料應加蓋公章。
第六條優化審查環節,實行信息互認。市場監管、質監、國稅、地稅、人力社保、統計等部門共同審查的申請資料和登記事項,市場監管部門已經審查的,其他部門不再重復審查而強化事后監管。
第七條企業設立登記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市場監管登記窗口收到申請人申請資料后,經審核,申請資料齊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向申請人出具《“五證合一”受理通知書》,并及時將相關申請信息錄入企業注冊登記系統,進入聯合審批流程;申請資料不齊全的,市場監管登記窗口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出具《補辦通知書》。同時,綜合窗口對受理的相關資料進行拍照或掃描,并及時傳至平臺。
(二)市場監管登記窗口在承諾時間(內資2個工作日,外資3個工作日)內完成營業執照審批手續后,將申請資料和營業執照信息傳至平臺。
(三)質監窗口收到平臺推送申請資料和營業執照信息后,要在0.5個工作日內辦理組織機構代碼登記手續,并將組織機構代碼發送至平臺。
(四)國稅、地稅、統計和人力社保等部門窗口收到平臺推送的申請資料、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信息后,要在0.5個工作日內分別辦理稅務登記證、統計登記證和社會保險登記證相關手續,并分別將稅務登記證號、統計登記證號、社會保險登記證號發送至平臺。
(五)綜合窗口收到各相關部門核準(或確認)登記信息后,在“五證合一”系統平臺上打印出載有注冊號、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號、社會保險登記證號和統計登記證號的營業執照。
(六)申請人憑《“五證合一”受理通知書》或有效證件到綜合窗口領取“五證合一”營業執照。
第八條對于因企業發展需要外出經營,確需分別提交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社會保險登記證、統計登記證的,由質監、國稅、地稅、人力社保、統計等部門根據企業申請,憑其提交的“五證合一”營業執照,分別予以制發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社會保險登記證和統計登記證。
第九條各地各部門在辦理涉企有關手續時,對企業已提交標注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號、社會保險登記證號、統計登記證號等注冊號的營業執照,應當予以認可,不得再要求企業另行提交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社會保險登記證、統計登記證。
第十條變更登記參照本辦法第七條流程辦理(對原已登記但未辦理“五證合一”營業執照的企業申請“五證合一”登記的,由市場監管登記窗口統一收回原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社會保險登記證、統計登記證,并分別轉交給質監、國稅、地稅、人力社保、統計窗口)。持有“五證合一”營業執照企業辦理注銷手續的,由企業先行辦理國稅、地稅、統計部門的注銷手續,再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辦理注銷手續。市場監管部門注銷完成后辦理質監、人力社保部門注銷手續。其中,企業單獨領取了各部門證書的,由各部門分別收繳;僅領取“五證合一”營業執照的,各部門在注銷手續辦理完結后,在“五證合一”營業執照背面加蓋注銷登記專用章,市場監管部門注銷后“五證合一”營業執照由市場監管部門收繳。注銷手續完成后,相關信息應及時推送至信息共享平臺。
第十一條除本辦法規定事項外,企業在領取營業執照后需辦理其他涉稅事項的,按現行規定到國稅、地稅部門辦理。
第十二條個體工商戶的設立登記,由市場監管部門牽頭,各地市場監管基層所在目前已實現“二證聯辦”的基礎上,進一步調整優化辦理流程,在營業執照上加載納稅人識別號,先實行個體工商戶“二證合一”登記?,F階段個體工商戶確需組織機構代碼證的,憑“二證合一”的營業執照,到質監部門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待條件成熟后確需組織機構代碼證的個體工商戶可申請將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與組織機構代碼證合并辦理。
第十三條本辦法施行后,國家、省出臺新規定的,從其規定。全國“一照一碼”改革方案公布后,按照國家統一部署同步實施。
第十四條本辦法施行后,如遇到軟件技術故障等不可抗力導致不能正常辦理“五證合一”登記時,可暫時轉為本辦法實施前登記方式先行辦理。
第十五條本辦法未規定事宜,由市場監管、質監、國稅、地稅、人力社保、統計等部門按現行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暫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