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案類增值稅優惠項目及報送的資料 一、個人轉讓著作權:
1、《備案類減免稅登記表》;
2、著作權登記證明、個人轉讓著作權業務合同原件和復印件;
3、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相關資料。
二、殘疾人個人提供應稅服務:
1、《備案類減免稅登記表》;
2、《殘疾人證》、《殘疾軍人證》原件及復印件;
3、殘疾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三、航空公司提供飛機播撒農藥服務:
1、《備案類減免稅登記表》;
2、航空公司提供飛機播撒農藥服務業務合同原件和復印件;
3、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相關資料。
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
1、《備案類減免稅登記表》;
2、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合同(經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審定蓋章)以及技術合同登記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從境外向中國境內轉讓技術,能提供由審批技術引進項目的商務部(原為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及其授權的地方商務部門(原為地方外經貿部門)出具的技術轉讓合同、協議批準文件(原件和復印件)的,可不再提供上述科技主管部門出具的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3、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如委托境內企業申請辦理備案手續的,應提供委托書原件和復印件(注明與原件一致,并加蓋公章),如系外文的應翻譯成中文;
納稅人委托中介機構辦理鑒證的,可將中介機構出具的符合減免稅條件的鑒證材料一并報備。
4、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相關資料。
五、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提供的應稅服務:
1、《備案類減免稅登記表》;
2、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合同;
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相關技術符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規定的技術要求的相關資料。
3、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相關資料。
六、離岸服務外包業務:
1、《備案類減免稅登記表》;
2、離岸服務外包項目業務合同原件和復印件;
3、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相關資料。
七、臺灣航運公司從事海峽兩岸海上直航業務:
1、《備案類減免稅登記表》;
2、從事海峽兩岸海上直航業務合同原件和復印件;
3、交通運輸部頒發的“臺灣海峽兩岸間水路運輸許可證”且許可證上注明的公司登記地址在臺灣的航運公司原件和復印件;
4、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相關資料。
八、臺灣航空公司從事海峽兩岸空中直航業務在大陸取得運輸收入:
1、《備案類減免稅登記表》;
2、從事海峽兩岸空中直航業務合同原件和復印件;
3、中國民用航空局頒發的“經營許可”或依據《海峽兩岸空運協議》和《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規定,批準經營兩岸旅客、貨物和郵件不定期(包機)運輸業務,且公司登記地址在臺灣的航空公司的證明材料原件和復印件;
4、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相關資料。
九、美國ABS船級社提供船檢服務:
1、《備案類減免稅登記表》;
2、美國ABS船級社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3、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相關資料。
十、隨軍家屬就業服務項目:
(一)為安置隨軍家屬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
1、《備案類減免稅登記表》;
2、駐浙江部隊各單位師(含)以上政治部出具的隨軍家屬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3、軍(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機關共同出具的加蓋部隊公章的安置隨軍家屬達到60%(含)以上證明材料原件和復印件;
4、企業安置隨軍家屬情況表;
5、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二)隨軍家屬從事個體經營的
1、《備案類減免稅登記表》;
2、駐浙江部隊各單位師(含)以上政治部出具的隨軍家屬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3、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十一、軍隊轉業干部就業服務項目:
(一)為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
1、《備案類減免稅登記表》;
2、師(含)以上部隊頒發的轉業證件原件和復印件;
3、企業安置軍隊轉業干部占企業總人數的60%(含)以上的證明材料;
4、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二)軍隊轉業干部從事個體經營的
1、《備案類減免稅登記表》;
2、師(含)以上部隊頒發的轉業證件原件和復印件;
3、軍隊轉業干部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4、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十二、城鎮退役士兵就業服務項目:
(一)為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就業而新辦的服務型企業
1、《備案類減免稅登記表》;
2、《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原件和復印件;
3、縣以上(含縣級)民政部門認定的新辦服務型企業證明;
4、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當年新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證明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證明材料;
5、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二)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
1、《備案類減免稅登記表》;
2、《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或師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城鎮退役士兵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3、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4、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十三、失業人員就業項目:
(一)服務型企業吸納失業人員
1、《備案類減免稅登記表》;
2、《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
3、企業工資支付憑證(工資表);
4、企業與下崗失業人員簽訂1年以上期限的勞動合同以及為上述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證明材料原件和復印件;
5、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二)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
1、《備案類減免稅登記表》;
2、《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原件和復印件;
3、失業人員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4、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報批類增值稅優惠項目及應報送的資料 一、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
1、《稅務認定審批確認表》;
2、經縣級以上(含縣級)民政部門或殘疾人聯合會認定的納稅人,出具上述部門的書面審核認定意見(不需要經民政部門或殘疾人聯合會認定的納稅人不出具)原件和復印件;
3、納稅人與殘疾人簽訂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副本)原件和復印件;
4、納稅人為殘疾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記錄原件和復印件;
5、納稅人向殘疾人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實際支付工資憑證原件和復印件;
6、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相關資料。
二、一般納稅人提供管道運輸服務即征即退增值稅申請資料:
1、《稅務認定審批確認表》;
2、管道運輸業務合同原件和復印件;
3、實施管道運輸業務期間的增值稅申報表;
4、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相關資料。
三、有形動產租賃服務即征即退增值稅申請資料:
1、《稅務認定審批確認表》;
2、人民銀行、銀監會、商務部及其授權部門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3、有形動產租賃服務合同原件和復印件;
4、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期間的增值稅申報表;
5、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