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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民福[2007]30號 江蘇省福利企業資格認定辦法(試行)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13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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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民政廳關于印發《江蘇省福利企業資格認定辦法(試行)》的通知蘇民福[2007]30號 2007.9.4各市民政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就業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和《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征管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7〕67號)及《民政部關于印發〈福利企業資格認定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103號)的有關規定,為規范福利企業的資格認定和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工行為,保障殘疾人職工的合法權益,結合江蘇實際,經商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和省殘疾人聯合會同意,我廳制定了《江蘇省福利企業資格認定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ОО七年九月四日 江蘇省福利企業資格認定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規范福利企業的資格認定和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工行為,保障殘疾人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就業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和《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征管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7〕67號)及《民政部關于印發〈福利企業資格認定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103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江蘇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福利企業,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安置殘疾人職工占職工總人數25%以上,且殘疾人職工人數不少于10人的企業。 第三條 福利企業安置的殘疾人職工應當是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上注明屬于視力、聽力、言語、肢體和智力殘疾的人員,或者是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殘疾人。 第四條 申請福利企業資格認定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企業依法與安置就業的每位殘疾人職工簽訂1年(含)以上的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并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職工在單位實際上崗從事全日制工作,且不存在重復就業情況; (二)企業提出資格認定申請前一個月的月平均實際安置就業的殘疾人職工占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達到25%(含)以上,且殘疾人職工不少于10人; (三)企業在提出資格認定申請的前一個月,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職工實際支付了不低于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四)企業在提出資格認定申請前一個月,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職工按月足額繳納所在區縣(含縣級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五)企業具有適合殘疾人職工的工種、崗位; (六)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 第五條 企業申請福利企業資格認定,應當先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認定申請,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提出認定申請的企業進行審查并提出初審意見,報省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核認定。 第六條 企業申請福利企業資格認定時,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福利企業資格審核認定表(式樣附后); (二)企業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副本; (三)企業與每位殘疾人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副本; (四)企業在職職工總數的證明材料; (五)殘疾人職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 (六)企業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每位殘疾人職工支付工資的憑證; (七)社保部門出具的企業為每位殘疾人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繳費記錄; (八)殘疾人職工崗位說明書; (九)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基本設施說明書。 第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收到企業提交的認定申請及有關材料后,應當自次日起12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并提出初審意見,報省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進行審核。省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收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送的材料后,應當自次日起8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并提出書面審核認定意見。 第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在審查過程中,可以提請發證機關對殘疾人證件的真實性進行審核;需要進一步核實殘疾人職工工作崗位和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基本設施等情況的,應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實地核查。 第九條 省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經審核,對符合福利企業資格條件的,予以認定,頒發由民政部統一制訂的福利企業證書,并向申請人出具書面審核認定意見;對不符合福利企業條件的,不予認定,并對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條 福利企業實際安置就業的殘疾人職工或在職職工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先向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報變更。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變更申報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并提出意見報省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核。省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收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送的材料后,應當自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對仍符合福利企業資格條件的,向申請人出具書面審核認定意見;對不符合福利企業資格條件的,注銷其福利企業資格,收回福利企業證書,并書面通知主管稅務機關。 第十一條 申請企業對認定機關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提出行政復議,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二條 福利企業變更法人、企業名稱、廠址和經營范圍,需先變更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后,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福利企業變更表式樣附后),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變更申請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符合福利企業資格條件的,報省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核。省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收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送的材料后,應當自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對仍符合福利企業資格條件的,重新頒發福利企業證書。 第十三條 民政部門應當會同主管稅務機關對福利企業進行年檢。 第十四條 主管稅務機關、殘疾人聯合會提請認定機關核實單位安置的殘疾人所持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時,持證殘疾人屬于本省戶籍的,認定機關應在5個工作日內確認并答復,屬于外省(自治區、直轄市)戶籍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確認并答復。 第十五條 認定機關要嚴格按照規定條件和審核要求進行審核,保證審核意見的準確性和公正性,并不得向企業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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