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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銷售應稅及免稅項目的設備進行稅額可以全額抵扣嗎?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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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銷售應稅及免稅項目的設備進行稅額可以全額抵扣嗎? 問題:自2009年實施消費型增值稅制后,針對同時經營銷售應稅及免稅項目的企業,其設備支出的進項稅是否可以全額抵扣?1.如果可以全額抵扣:(a)是否可無限期留抵?(b)如果沒有銷項稅可供抵扣時,能否申請退稅?2.如果不可全額抵扣,進項稅轉出應如何處理? 回復: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及《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稱購進貨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含免征增值稅項目)也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以下簡稱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之規定,購買的設備如果用于應稅項目或同時用于應稅項目及免稅項目的,均可以抵扣進行稅額,且無進項稅額抵扣的數額限制。目前并無有關留抵期限的規定,亦沒有申請退稅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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