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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國稅出臺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辦法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6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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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山東省國稅局于近期研究制定了《山東省國家稅務局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辦法(試行)》(魯國稅發[2010]105號,下稱辦法)。 辦法明確了非居民企業取得所得實行源泉扣繳,由扣繳義務人履行代扣代繳義務,包括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轉讓財產所得;其他所得。扣繳義務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對非居民企業直接負有支付相關款項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辦法提到,扣繳義務人與非居民企業首次簽訂與辦法規定的所得有關的業務合同或協議(下稱合同)的,扣繳義務人應自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其主管國稅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扣繳義務人每次與非居民企業簽訂與辦法規定的所得有關的業務合同時,應自簽訂合同(包括修改、補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扣繳企業所得稅合同備案登記表》、合同復印件及相關資料。股權轉讓交易雙方均為非居民企業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在依法變更稅務登記時,應將股權轉讓合同復印件報送主管國稅機關。扣繳義務人應設立代扣代繳稅款賬簿和合同資料檔案,準確記錄企業所得稅的扣繳情況,并接受國稅機關的檢查。 同時,辦法還明確,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對外支付項目屬于辦法規定所得項目的,扣繳義務人應按以下原則計算應扣繳的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扣繳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實際征收率。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不得扣除稅法規定之外的稅費支出。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扣繳義務人與非居民企業簽訂合同中約定由扣繳義務人負擔應納稅款的,應將非居民企業取得的不含稅所得換算為含稅所得后計算征稅。扣繳義務人每次代扣的稅款,應自代扣之日起7日內繳入國庫,并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 辦法指出,非居民企業已按國內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征稅后,提出享受減免稅或稅收協定待遇申請的,經規定程序審批同意后,對多繳納的稅款應依據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予以退稅。非居民企業拒絕代扣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應暫停支付相當于非居民企業應納稅款的款項,并在1日之內向其主管國稅機關報告,并報送書面情況說明。扣繳義務人未依法履行扣繳義務或無法履行扣繳義務的,非居民企業應于扣繳義務人支付或到期應支付之日起7日內,到所得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所在地與所得發生地不在一地的,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應自確定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所得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發送《非居民企業稅務事項聯絡函》,告知非居民企業的申報納稅事項。股權轉讓交易雙方均為非居民企業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業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應協助主管國稅機關向非居民企業征繳稅款。其他支付人所在地與申報納稅所在地不在一地的,其他支付人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應給予配合和協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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