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0.28
各省轄市及蘇州工業園區地方稅務局,張家港保稅區地方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直屬稅務局:
為加強企業所得稅征管,現就《關于改進外出經營稅收管理的通知》(蘇地稅函[2013]221號)補充如下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企業所得稅在我省地稅征管的企業,在省內外出經營并按規定辦理報驗登記的,其企業所得稅回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未辦理報驗登記的,應作為獨立納稅人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省外企業,到我省經營的,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稅務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21號公告)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號)等文件規定執行。
三、各地地稅機關要根據上述要求和有關規定,對現有外出經營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進行清理,自覺糾正違規問題,認真抓好日常征管。省局也將盡快研究明確辦法調整后的后續管理措施。
四、本通知從2013年10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