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財金[2008]1277號 支持建立中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使用管理的指導意見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458 |
|
安徽省財政廳關于支持建立中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使用管理的指導意見 文號:財金[2008]1277號 發文日期:2008.11.6 根據省政府《關于促進經濟平穩較快增長的若干意見》(皖政[2008]89號)精神,省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方式支持各地建立中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資金,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增加中小企業信貸投放,促進中小企業持續健康發展和全省經濟的又好又快增長。為管好用好此項資金,切實發揮資金使用效益,我廳制定了《關于支持建立中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使用管理的指導意見》。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一、資金用途和使用原則(一)資金用途。此項財政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用于支持各市、縣(區)建立中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資金(以下簡稱“風險補償專項資金”),對在當地轄內依法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等,以下統稱“金融機構”)的中小企業貸款給予貼息和損失補償,以及對主要為中小企業貸款提供擔保服務的各類擔保機構給予損失補償。(二)使用原則。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的使用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經濟政策、產業政策、區域發展政策和信貸政策;鼓勵金融機構和擔保機構加大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降低中小企業融資成本;規范使用程序,注重使用效益;資金應專款專用,不得用于國家限制行業、大型企業、房地產或平衡預算。 二、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的貼補對象與標準(三)貼息的對象為金融機構當期直接向中小企業發放的1年期以下(含1年期)、貸款利率較同期限貸款基準利率按國家規定上浮不超過30%的貸款。損失補償的對象為金融機構當期新增的中小企業直接貸款損失和擔保機構當期新增的中小企業擔保貸款損失。如中小企業貸款風險由金融機構和擔保機構按比例分擔的,則按分擔比例分別補償損失,二者不重復計算。(四)具體的貼息和損失補償標準由各地根據本地實際自行確定。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直接發放的貸款情況及貸款損失情況等,以銀監部門、政府金融辦發布的數據為準。擔保機構對中小企業擔保貸款情況及擔保損失情況等,以其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并經審核確認的數據為準。 三、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的使用(五)各市、縣(區)財政部門應設立專戶,將省財政撥付的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和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一并納入專戶,統一管理、統一審核、統一撥付、統一使用。(六)各市、縣(區)財政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制定具體的使用管理辦法。要嚴格按照規定用途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或挪用,切實保證資金的安全、有效。(七)市、縣(區)財政部門應定期受理金融機構和擔保機構的貼補資金申請,并于收到申請10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核。按照省定的用途、范圍和對象,根據本地的具體使用管理辦法,計算出具體貼補資金數額,在5個工作日內直接撥付到相應的金融機構和擔保機構指定的賬戶。 (八)金融機構應將財政撥付的貼息資金作為利息收入核算,將損失補償資金用于充實貸款損失準備金。擔保機構應將財政撥付的損失補償資金用于充實擔保風險準備金。四、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九)省財政廳將通過財政監督部門或委托審計部門、社會中介機構,對資金的撥付、使用、管理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同時,建立以績效評價為核心的跟蹤問效制度,會同省政府金融辦等有關部門,對各地資金的使用效果進行科學、合理的評價和重點監督。(十)各地財政部門應建立起資金使用的統計分析和監督檢查制度,定期向省財政廳和省政府金融辦報告資金使用情況、使用效果以及對獲得貼補資金的金融機構和擔保機構的整體評價等。(十一)各級財政部門和有關機構須按規定如實報送有關材料,不得弄虛作假騙取、套取補償資金。如有違反的,除全額收回已撥付的資金、取消其申報資格以外,還將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安徽省財政監督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處罰。 (十二)為鼓勵先進,鞭策落后,對工作開展好、管理規范、使用成效突出的地方,以及中小企業貸款增量和增幅名列全省前茅的金融機構和擔保機構,將視情給予通報表彰或獎勵。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