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資格認定及退免稅辦理
(一)符合《通知》規定的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資格認定并提供以下相關資料:
1.稅務認定申請審批表;
2.資源綜合利用企業基本情況表;
3.已獲得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批文復印件;
4.縣級以上(含縣級)環保部門出具的納稅人自2010年1月1日起,未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證明;
5.縣級以上(含縣級)環保部門出具的生產排放達到《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證明(適用生產過程中排放污水的納稅人);
6.《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復印件(適用《通知》第三條第(二)項中的“利用油田采油過程中產生的油污泥(浮渣)的生產企業、第三條第(五)項、第(六)項和第五條第(五)項);
7.通過ISO9000、ISO14000認證的證書復印件(適用《通知》第五條第(六)項);
8.已取得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定的具有產品質量檢測資質的檢驗機構(名單見附件),出具的符合規定的生產工藝要求及相關產品質量標準的檢測報告(國標或部標見附件)復印件(《通知》第三條第(一)、第(二)和第(三)項除外,但應提供市級以上(含市級)經信委出具的相關文件);
9.主管國稅機關需要的其他資料。
(二)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在辦理免稅、即征即退手續時,應按以下規定向主管國稅機關提交相關資料。
1.辦理免稅的納稅人,應提供《增值稅優惠備案登記表》。
2.辦理即征即退的納稅人,應提供以下資料:
(1)退稅申請審批表;
(2)稅收繳款書復印件;
(3)主管國稅機關需要的其他資料。
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提出資格認定、退(免)申請受理后,主管國稅機關對符合條件的納稅人,應按規定時限辦理資格認定并出具《稅務事項通知書》,以及按規定的時限及時辦理退(免)稅事宜。
三、稅收管理
主管國稅機關應加強對資源綜合利用納稅人的輔導、管理和事后監控。
(一)享受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對利廢材料(含“三剩物”、“次小薪材”和“農作物秸稈”,下同)和主要原材料應按類分別核算,設置利廢材料和主要原材料明細賬及各類利廢材料實物耗用臺賬,并應設置利廢材料實物進貨單位臺賬和有關原始憑證,具體項目包括:
1.利廢材料購入臺賬,項目包括:購廢日期、品名、數量、金額等。
2.利廢材料庫存臺賬,項目包括:入庫日期、品名、數量、金額等。
3.利廢材料使用臺賬,項目包括:出庫日期、品名、數量、金額等。
資源綜合利用納稅人應如實、準確、逐筆記錄利廢材料購、用、存情況,在購、用業務記賬憑證上附過磅單、或計量設備記錄情況憑證等。
資源綜合利用納稅人應按月填制《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原材料情況表》。
(二)對享受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受刑事或行政處罰的,主管國稅機關應追繳納稅人自發生違法違規行為之日起已退(免)稅稅款,并取消其享受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優惠政策的資格。
(三)對享受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實施納稅評估,原則上一年一次。
附件: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完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5號)
2.取得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定的具有產品質量檢測資質的檢驗機構名單
3.現行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質量標準
4.資源綜合利用企業基本情況表、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原材料情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