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刪去第三條第二款。
三、將第四條的“納稅人申請代開臨時勞務發票的”修改為“自然人未辦理稅務登記證且無固定經營場所,臨時從事個體工商業生產經營申請代開勞務發票的”。
四、刪去第七條。
五、附件一說明增加一款“2、的士行業定期定額標準,適用于的士司機采取個體、承包、承租經營方式的核定征收情形。對存在雇傭和被雇傭關系的,應由扣繳義務人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扣繳個人所得稅?!?/font>
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稅款所屬期)起施行,《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深地稅告[2011]8號)根據本公告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