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公布我省重大稅務行政處罰案件標準的公告(征求意見稿) 為進一步規范浙江省地稅系統(不含寧波,下同)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4號)規定,現就浙江省地稅系統重大稅務行政處罰案件標準予以公告,自2015年X月X日起施行。
一、浙江省地方稅務局直屬稽查分局、杭州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立案查處的擬處不繳或者少繳稅款一倍及以上罰款的案件或擬補稅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案件。
二、其他設區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各縣(市、區)地方稅務局稽查局立案查處的擬處不繳或者少繳稅款一倍及以上罰款的案件或擬補稅金額在50萬元以上的案件。
設區市地方稅務局每年審理重大稅務行政處罰案件數量少于3件、縣(市、區)地方稅務局每年審理重大稅務行政處罰案件數量少于1件的,省局將根據具體情況調整該局重大稅務行政處罰案件標準。
特此公告。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
2015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