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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地稅發[2010]146號 關于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2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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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廈門市地方稅務局、福建省廈門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關于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廈地稅發[2010]146號 2010-10-25 各區地方稅務局、直征局、外稅分局、稽查局、信息技術分局,市房地產交易權籍登記中心: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94號)文件精神,現對我市房地產交易環節有關契稅政策規定如下: 一、契稅政策和家庭唯一住房認定標準 對個人購買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于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減半征收契稅。對個人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減按1%稅率征收契稅。上述個人購買的普通住房包括公有住房。房產贈與仍按原政策規定執行,不享受上述優惠政策。我市家庭唯一住房的認定,由房地產主管部門通過住房信息系統查詢納稅人家庭住房登記記錄,并出具《家庭唯一住房查詢證明》(格式見附件)。認定標準為:購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住房信息系統中均無住房記錄,屬于家庭唯一住房。 二、2010年10月1日前簽訂的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涉及的新舊契稅政策銜接問題 (一)對于2010年10月1日前已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且在2010年12月31日前已將商品房預售合同提交房屋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屬于個人購買自用普通住宅的暫減半征收契稅、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暫按1%征收契稅。 (二)對于2010年10月1日前已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且2010年12月31日前已向房屋登記機關辦理房屋登記申請,屬于個人購買自用普通住宅的暫減半征收契稅、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暫按1%征收契稅。 (三)對于2010年10月1日前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但在2011年1月1日以后向房屋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或房屋登記申請手續的,按財稅〔2010〕94號規定執行。 三、關于委托拍賣房產的權屬轉移時間對房產被司法、執法部門或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委托拍賣的,以拍賣成交時間為房屋權屬轉移時間。(應提供報紙公告和拍賣成交確認書) 特此通知。 附件:家庭唯一住房證明 下 載: doc 文件 廈地稅函[2010]83號廈門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個人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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