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19號 2014-06-17 為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提高辦稅效率,北京市國家稅務局決定,在部分代開普通發票事項實行全市通辦的基礎上,對普通發票領購等涉稅事項實行全市通辦。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關于普通發票領購全市通辦
(一)適用范圍
納稅人領購下列普通發票適用全市通辦:《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折式、卷式)、《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收購憑證)》《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專用發票》《國際海運業運輸專用發票》《國際海運業船舶代理專用發票》和《報關代理業專用發票》。
(二)辦理流程
納稅人持下列資料到全市任意一個具有普通發票發售窗口的辦稅服務廳(國稅機關,下同)辦理發票領購手續:《稅務登記證》副本、購票員身份證原件、稅控設備(稅控盤報稅盤、金稅盤報稅盤、稅控收款機用戶卡等)和發票專用章(或財務專用章、公章)。
(三)辦理時限
即時辦理。
二、關于稅控機打普通發票驗舊全市通辦
(一)適用范圍
納稅人辦理下列普通發票驗舊手續適用全市通辦:使用普通發票稅控系統和稅控收款機系統(以下簡稱稅控系統)開具的普通發票。
(二)辦理流程
1.辦理發票驗舊前,納稅人應先將稅控系統已開具的全部普通發票的明細數據進行抄報(以下簡稱明細數據抄報),明細數據抄報可以通過互聯網或全市任意一個受理全市通辦涉稅事項的辦稅服務廳辦理。
使用稅控收款機系統開具普通發票的納稅人,明細數據抄報原則上單次不得超過100份發票,發票核定領用數量超過100份的,應每開完100份(或小于100份)發票進行一次明細數據抄報。
2.納稅人持下列資料到全市任意一個受理全市通辦涉稅事項的辦稅服務廳辦理發票驗舊手續:《稅務登記證》副本、作廢發票“發票聯”原件(注明“作廢”字樣)、退票(紅字發票)及對應的原發票“發票聯”原件(注明“作廢”字樣)和明細數據抄報未成功的發票“記賬聯”原件。
(三)辦理時限
即時辦理。
三、關于采取定期定額核定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
采取定期定額核定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辦理普通發票領購或稅控機打普通發票驗舊涉稅事項,暫不實行全市通辦。
本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一、本次公告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為落實國家稅務總局“便民辦稅春風行動”的要求,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方便納稅人辦稅,緩解部分辦稅服務廳納稅人排隊現象,北京市國家稅務局決定發布本公告,對部分涉稅事項實行全市通辦。
二、全市哪些辦稅服務廳可以受理全市通辦涉稅事項?
下列辦稅服務廳可以受理全市通辦涉稅事項:
序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