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標志的數據來源于市總工會。
(3)扣費:地稅部門依托“稅庫銀”繳費系統,采用與其他稅費一致的繳費方式進行扣繳。 2、開業投產未滿一年的企業是否申報繳納工會經費?
答:依據《福建省工會經費代征管理暫行辦法》(閩工[2007]7號)規定,繳費單位在開業投產后的一年內成立工會的,自成立工會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工會經費申報繳納手續。開業投產未滿一年又未成立工會的暫可無需申報繳納。開業投產后滿一年仍未成立工會的,自開業投產滿一年后的30日內,應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工會經費申報繳納手續。
3、總公司、集團公司、分公司及分支機構如何申報繳納工會經費?
答:集團下屬分公司或分支機構屬獨立法人單位,并在稅務部門單獨納稅,職工工資單獨發放的,各分公司或分支機構的工會經費單獨向地稅部門申報繳納,不再由集團公司匯繳;集團下屬分公司或分支機構屬非獨立法人單位,工會經費上交集團公司,由集團公司向地稅部門匯總申報繳納的,下屬子公司或分支機構不再單獨申報繳納工會經費。集團公司應將匯總繳納的子公司或分支機構的名單和經費數額上報上級主管工會。
總部在外地的駐廈分公司或分支機構,工會經費已匯總外地總部繳納的,需提供總部匯總繳納的相關證明材料,經市總工會審核同意后,無需在廈申報繳納工會經費。
4、企業已在工會部門辦理工會登記,為何地稅信息系統仍顯示“未成立工會”?
答:工會經費標志的數據來源于市總工會。市總工會每月月底將當月工會標志發生變更的信息發送地稅部門,地稅部門在次月初更新工會標志。因此,企業工會標志發生變更的,地稅信息系統次月方可查詢到。
5、委托地稅代征工會經費、工會籌備金及補償金的依據是什么?
答:依據《福建省工會經費代征管理暫行辦法》,全省其他地市早在2007年7月實行工會經費代征工作。此次,廈門市將工會經費、工會籌備金及補償金委托地稅代征,是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稅務機關代收費項目管理通知》(國稅發[2005]160號)、《福建省工會經費代征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及市委決定。工會經費委托地稅代征,只是征繳方式的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