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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購物時取得贈品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4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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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在銷售商品時,對于銷售給個人的商品經常會采取一些促銷活動,如:消費滿一定金額可以參與企業舉辦的一些抽獎活動從而抽得一些贈品,或者消費滿一定金額可以得到贈送其他商品。 這兩種情況都是企業經常開展的促銷活動,那么在稅務處理上是否都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呢?如果需要繳個稅,那么上述兩種促銷行為的繳稅方式是否會相同呢? 對于這兩種銷售方式,筆者認為,在實際處理中,應該是有所區別的?! ∫弧⒂歇勪N售活動 在弄清有獎銷售的涉稅問題之前,我們首先來看購物抽獎這種促銷行為。購物抽獎即促銷活動中規定,如果消費者購物滿一定金額則可以獲得抽獎機會,對于這種抽獎活動繳納個稅的稅務處理,現行的基本政策依據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629號)“二、個人因參加企業的有獎銷售活動而取得的贈品所得,應按“偶然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贈品所得為實物的,應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的方法確定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舉辦有獎銷售活動的企業(單位)負責代扣代繳。” 再根據下列規定,對于消費者取得贈品應繳個人所得稅應該可以基本確定計稅的要素了?! 吨腥A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個人取得的應納稅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另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規定,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 τ谟歇勪N售的行為與購物滿一定金額再附送相應贈品的行為有所區別,最主要的區別是:有獎銷售銷售即購物抽獎方式中,消費者是否可以獲得贈品與其實際購物金額有一定聯系,但并不是必然結果,消費者可能會抽得獎品,也可能無法抽得任何獎品,當然也不排除會至少有份紀念獎的情況,但總的來說,這種由抽獎結果來決定是否獲得獎品及獎品種類的方式符合個人所得稅法中有關偶然所得的定義:《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8第519號)第八條關于第十款中規定“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 對于國稅函[2002]629號文件的適用范圍目前也有部分省市作出了進一步的解釋規定,如: 《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批復》的通知》(閩地稅政二[2002]28號)第一條規定“批復第二條“個人因參加企業的有獎銷售活動而取得的贈品所得”是指個人消費過程中在偶然的情況下取得的所得。”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業務政策問題的通知》(京地稅個[2002]568號)第八條規定“對商業促銷活動中,商家通過打折、返利銷售等,給予消費者的優惠,不屬于消費者個人的偶然所得。對通過搖號、摸號等方式產生的“有獎銷售”的獎金、獎品,屬于消費者個人的偶然所得,按偶然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并由發獎單位代扣代繳。” 《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渝地稅發[2007]263號)第二條關于個人參與有獎銷售取得贈品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中規定:“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取得的具有非經常性、非本人意志行為性的所得,是意想不到的、機遇性的所得,包括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所得。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629號)第二條規定,個人因參加企業的有獎銷售活動而取得的贈品所得,應按“偶然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其應納稅款由舉辦有獎銷售活動的企業(單位)負責代扣代繳?! 逗邶埥〉胤蕉悇站株P于對企業業務銷售附帶贈送有關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黑地稅函[2005]68號)規定:“近一時期,各地相繼提出了對企業業務銷售附帶贈送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經請示國家稅務總局,現就有關問題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對企業采用銷售折扣、折讓營銷方式進行銷售,消費者個人取得的折扣、折讓部分,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對企業在促銷活動中,贈與消費者的不屬于折扣、折讓的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屬于消費者的應稅所得,應當征收個人所得稅。考慮到存在社會集團消費的實際,對企業能劃分清楚的,據實征收;對劃分不清楚的,暫扣除50%的金額后,按“偶然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發放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的企業為代扣代繳義務人。” 二、購物滿一定金額可獲贈品 對于購物滿金額可獲贈品,其實更加符合銷售返點或者銷售折扣,只是消費者所取得的折扣為實物折扣。但實踐中對于這種促銷方式的稅務處理也是存在著多種意見,比較具有代表性的有: 第一種意見認為,同樣屬于贈品所得,應按上述國稅函[2002]629號文件所述規定,即按偶然所得進行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于這種意見,應該說依據并不充分,最主要的判定依據還是需要視購物者所取得的這種贈品是否具有偶然性質,如果購物可抽獎再獲贈品,當然已經具有了偶然性質,應按偶然性質所得進行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對于購物滿金額即可獲贈品的所得,如堅持按國稅函[2002]629號文件規定計算,則顯得過于牽強。而且在前文中,筆者也列舉了多個地方現已對于629號文件的適用范圍作出了具體解釋,因而,對于第一種意見筆者認為不妥?! 〉诙N意見認為,可以按《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0]57號)規定“部分單位和部門在年終總結、各種慶典、業務往來及其它活動中,為其它單位和部門的有關人員發放現金、實物或有價證券。對個人取得該項所得,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規定的“其他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所得的單位代扣代繳。” 對于這種意見,筆者理解,該條款的規定應適用的范圍僅限于在一些非銷售活動中為非企業雇員所發放的現金、實物或者有價證券,關于這種活動在實務中也比較常見,如企業可能會為一些大客戶在一些節日及業務往來中為負責該項業務的人員或者一些可以為企業帶來某些利益的相關人員所贈送的實物等,對于個人取得這類贈品應該按照其他所得進行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對于銷售贈品則有別于此?! ∨e例說明,甲負責為所在的企業A進行采購,A為B企業的大客戶,而在這種業務活動中,B企業如果贈送了甲個人一些贈品,包括現金、實物或者有價證券等,則應依上述國稅函[2000]57號文件中規定按其他所得進行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如果B企業贈送的對象并不是甲個人,而是甲所在的A企業,則因A與B屬于銷售往來,B對A的贈送則應按企業間的銷售返點進行處理,這里自然不涉及甲個人的涉稅事項了?! ∫蚨?,我們可以看到,對于國稅函[2000]57號文件的規定,是指本身沒有銷售往來的企業與個人之間的銷售行為,而銷售贈品則與這種情況大有區別。在銷售贈品的活動中,銷售的對象與取得贈品的對象同屬一人,兩者之間的銷售與贈送如果按銷售折讓處理更符合稅法規定?! 〉谌N意見則認為,企業給予消費者本身購滿一定金額才附贈的實物、現金等應屬于銷售折讓或者返利,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這一點,《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渝地稅發[2007]263號)第二條第二款也作出了相應規定:“目前,企業采取打折、返利銷售等方式開展的商業促銷活動,屬于企業給予特定消費者或實際用戶的商業折扣,不屬于消費者個人的偶然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但企業通過搖號、摸號等有獎促銷方式產生的的獎金、獎品,以及舉辦宣傳推廣活動給予潛在客戶或不確定對象的禮品、禮金,屬于個人的偶然所得,應按偶然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并由發獎單位代扣代繳。” 當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業采取這種方式進行促銷,還要做好相關稅務問題的處理。因為這種附贈不只涉及個人所得稅的問題,還很有可能構成稅法意義上的視同銷售行為,為了減少企業稅負,企業可以按照稅法相關規定,對于所附送的贈品也與消費者所購買的其他商品一同列示于同一張發票中,這樣不但可以避免個人取得贈品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風險,同時,企業也可以避免贈品被認定為視同銷售行為的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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