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國務院又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其中有7項稅務行政審批項目被取消,政府簡政放權向縱深發展。“簡政放權是大勢所趨,不會淺嘗輒止,稅企雙方都要主動適應新形勢,積極作為!”在11月23日舉行的第27期中國人民大學博銳財稅沙龍上,來自稅務機關、中介機構和企業的稅收專家經過深入討論后得出結論。記者采訪的人士普遍認為,稅務機關簡政放權后,納稅人的稅務風險和稅務機關的執法風險都在增加,要減少、規避風險,需要提升依法治稅的水平,需要納稅人的遵從能力和稅務機關的監管能力同步提升。顯然,要實現這個目標,稅企雙方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還權利還責任:納稅人還不適應 政府簡政放權,激發了市場主體的能動性,納稅人在享受改革紅利的同時,也逐步感受到依法經營、自律自重的壓力。
在談到簡政放權的目標時,稅務機關的各級官員經常會提到一句話:“還權、還責于納稅人。”但記者在采訪中發現,長期以來已經習慣了稅務機關“保姆式管理”的納稅人,有相當一部分在稅務機關不斷簡政放權后反而覺得不適應。其中,最不適應的就是“稅務風險回來了”。
記者在采訪中發現,在簡政放權之前,很多涉稅業務都實行審批制。那時候納稅人提交的資料合格不合格,問題在哪里,怎么改進等,稅務機關在審批時都會告訴納稅人。只要納稅人提交資料后通過了審批,那就意味著沒有什么問題了——反正稅務機關已經審核過了,就算有問題也是稅務機關的責任。但是,實行備案制后,稅務機關不再代替納稅人承擔風險防范的責任。納稅人必須對自己的涉稅事項潛在的風險承擔全部責任。特別是資產損失、投資受益和稅收優惠享受等原來需要事先審批的事項變為備案制后,稅務風險增加不少。
“您是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我是大規模一般納稅人,因為我們營業額比較大。”記者近日采訪時,這一問一答,就出現在北京市某區國稅局的辦稅服務廳里。而這樣的“神回復”比比皆是。該辦稅服務廳的一位負責人說,由于相當一部分納稅人辦稅人員的基礎業務知識太差,辦稅過程中經常出現各種問題,在給稅務機關增加工作負擔的同時也加大了稅企雙方的風險。特別是簡政放權以后,由于納稅人自身原因導致的稅務風險層出不窮。
在11月23日的博銳財稅沙龍上,有關專家紛紛建議稅務機關,在逐步推進簡政放權的同時,不斷加強對納稅人的業務培訓。同時,引導那些有條件的大中型企業強化自身的內部培訓,使他們有足夠的能力及時識別風險,有效應對風險。“簡政放權不能一味地給納稅人便利,而是在給納稅人盡可能提供便利的同時,兼顧納稅人有沒有足夠的能力承受稅務風險歸位后的風險。”有關專家說。
其實,一些規模較大的企業財務人員已經認識到,隨著簡政放權的深入推進,防控稅務風險是所有企業的必修課。西安榮華集團有限公司財務經理李昌勤告訴記者,對大部分納稅人而言,雖然短時間內建立全面、系統的稅務風險管理體系并不現實,但是的確應該以此為目標不懈努力。李昌勤介紹,目前他們公司已經加強了對稅務風險的防控,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比如,公司取得的所有發票,財務部門都要逐張在網上查驗,網上查驗不到的就撥打12366熱線查驗,直到認定查驗過的發票合理、合法、合規后,才蓋發票核驗章入賬、保存;再比如,一旦有新的項目開始,他們就會組織專門團隊對新項目的交易實質及相關的稅法進行研究,確保稅務處理準確無誤。
西門子(中國)稅務總監楊雪蓮則認為,對不同遵從能力的企業實施差異化管理,是提升企業整體遵從能力很重要的一方面。她建議應該將簡政放權與規范納稅信用管理結合起來,對守信企業進行激勵,對失信企業進行懲戒。這既能提高企業遵從稅法的自覺性,也使得稅務機關集中資源管理那些高風險的企業,從而實現總體監管能力的提升。
執法風險增加:稅務局壓力頗大 10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局長王軍在《人民日報》撰文指出:“下一步,稅務部門要把簡政放權向縱深推進,讓市場主體‘舒筋骨’。”結合記者近日在西安市的采訪看,受益于稅務、工商等政府部門的簡政放權,市場主體的“筋骨”已經開始“舒展”,但稅務機關也感覺到稅收征管的要求更高了,壓力頗大。
西安市地稅局流轉稅處處長方亞軍不無擔憂地告訴記者,從管理的角度看,審批是一種事先行政許可行為,納稅人的相關涉稅事項必須得到稅務機關的許可后方可進行。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納稅人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其申請的涉稅事項是合法、合規的,如果證據不足可以不予批準。在這種情況下,稅務機關的執法風險相對較小。但是,審批制改為備案制后,稅務機關對自身執法風險的防控就少了一個有力抓手,如果納稅人不如實申報,稅務機關后續的管理手段又跟不上,加之相關政府部門的工作協調不順暢,執法風險就很容易產生。
專門給稅務機關做稅收法律顧問的知名稅務律師劉兵,在11月23日的博銳財稅沙龍上講了一個小故事,給記者留下非常深刻的印象。他說,他曾經跟一位基層稅務機關的負責人聊天時,這位負責人認為稅務機關法律顧問的存在“純屬多余”,因為“稅務機關有的是辦法管理納稅人,不太可能出現執法風險”。但是,隨著國家稅務總局簡政放權措施的實施,這位稅務機關的負責人又著急地聯系他:“請你幫我們梳理一下我們的執法風險,我們感到壓力很大!”劉兵還告訴記者,最近因為簡政放權,他的業務也明顯多了起來。“從一些基層稅務機關的辦案資料看,在稅收執法程序、業務判斷、使用自有裁量權等方面,稅務機關的確存在不少風險。”劉兵說。
關于如何減少執法風險,西安市地稅局各業務處室的主要負責人提了很多建議。征管處處長王月貴建議,應該繼續深化稅收征管改革,進一步優化人力資源配置,從根本上建立以風險為導向的稅收管理體制,使管理流程由事后監督向事前、事中防范轉變,從而使執法風險的防范有一個堅實的征管體制作支撐;所得稅處處長王祥建議,應該重視稅務人員自身業務素質的提升,加強相關的培訓,改變部分稅務人員“會批不會管”的現狀;法規處處長趙興奮建議,應該確保稅務機關的執法行為在陽光下運行,強化執法監督;納稅評估處處長趙凌云建議,應該拓展獲取納稅人涉稅信息的渠道,并加強對這些涉稅信息的分析運用,這樣在執法中就能減少很多誤判;納稅服務局局長牛曉鵬則建議,在強化執法的同時,還應全面優化納稅服務,千方百計提升納稅人遵從稅法的能力。
完善法律法規:稅企中介同心聲 無論是在西安市地稅局采訪時,還是在參加第27期中國人民大學博銳財稅沙龍時,很多來自稅務機關和中介機構的專家和企業財務負責人都不約而同地提到了完善稅收立法和規范稅收制度的問題。大家普遍認為,這是簡政放權背景下有效防控稅務風險的重要前提。
西安市地稅局所得稅處處長王祥表示,從征管實踐看,稅收征管法如果不能盡快完善,簡政放權這個“好事”就很有可能帶來稅收流失增加的副作用。他舉例說,稅收征管法規定“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但是究竟哪些部門和單位與稅務機關“有關”,怎么支持、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不支持、不協助應承擔哪些責任等問題都沒有明確,導致稅務機關在無法直接從納稅人處獲取涉稅數據的情況下,難以準確掌握納稅人的真實情況。因此,王祥認為,從大的方面來說,稅務機關、中介機構和納稅人都應該結合這些年稅收征管的實踐和未來的發展趨勢,積極支持稅收征管法的全面修訂。只有這樣,征管水平上去了,納稅人的遵從度提升了,簡政放權才有更廣闊的空間。
“簡政放權的前提是依法治稅。既然如此,要簡好政放好權,首先得確保所有的稅收法律法規是好的。”知名稅務律師劉兵告訴記者,稅務機關在便利納稅人的同時,也對自身提出了更高的要。比如,國家稅務總局規定,要減少下戶檢查的次數。很多省市都出臺了原則性規定:對同1戶企業在1年之內不能2次進戶檢查。但是,這一原則性規定卻成了不少基層稅務機關不去實地核實納稅人信息的“尚方寶劍”,執法風險很大。他舉例說,某地稅務機關在對納稅人進行核定征收時,為了“不打擾納稅人”,在沒有下戶調查的情況下,完全根據以往掌握的數據資料進行核定。核定結果出來后,部分納稅人意見很大,認為核定不準,不符合實際情況,給當地稅務機關帶來了不小的負面影響。“實際上,稅法規定核定征收時必須保證5%的調查率,不能因為簡政放權把這個規定置于腦后。”劉兵說。
劉兵說,下戶檢查的次數不能簡單地規定1年不超過幾次,應該分情況進行界定。比如,對于那些遵從度較高的大企業納稅人,1年內下戶檢查不超過2次的規定是適當的。但是,對于那些遵從度較低,稅務風險較高的納稅人,這個規定就不一定適當。同時,哪些特殊情況下可以多次檢查,也應該有明確的界定。
北京東方佳聯影視技術有限公司財務總監甘明福說,簡政放權客觀上要求立法機關和執法機關必須完善現有的稅收法規,建立一個公平、完善、規范的稅收法規體系。目前,我國稅收法規不夠完善,財稅部門的規范性文件較多,而且更新較快,并存在不少漏洞或者不夠嚴謹的問題。因此,他呼吁稅務機關,在簡政放權的同時能夠將完善現行法律、法規提升議事日程,該簡并的簡并,該細化的細化,該完善的完善。只有這樣,簡政放權的路才能越走越寬。
甘明福的觀點,得到了當代置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稅務經理王斌的認同。他認為,法律法規不完善是納稅人稅務風險和征稅人執法風險增加的共同原因,而且征稅人的執法風險往往又會轉嫁為納稅人的稅務風險。因此,他希望完善稅法應該從兩個方面著手,一是應增強確定性和統一性,讓基層稅務機關和納稅人一看都能明白;二是該嚴管的地方要嚴管,不能因為簡政放權就一味地簡化稅法和管理措施。
(中國稅務報記者鄒國金張剴陳顯信通訊員李亞安曹小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