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255號)等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由廣西壯族自治區內各級地方稅務機關(以下簡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稅收優惠管理包括稅收優惠的審批、備案、審核確認、監督檢查等。
本辦法所稱的稅收優惠包括:免稅收入、定期減免稅、優惠稅率、加計扣除、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加速折舊、減計收入、稅額抵免和其他專項稅收優惠。
第四條 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分為實行審批管理的稅收優惠(以下簡稱“審批類稅收優惠”)和實行備案管理的稅收優惠(以下簡稱“備案類稅收優惠”)兩種類型。
審批類稅收優惠是指應由稅務機關審批的稅收優惠項目。
備案類稅收優惠是指不需要稅務機關審批,但需要納稅人按規定報送相關資料,接受稅務機關管理的稅收優惠項目。備案類稅收優惠按備案管理的具體方式分為事先備案和事后報送相關資料(以下簡稱“事后備案”)兩種。
第五條 納稅人同時從事適用不同企業所得稅待遇的項目,其優惠項目應當單獨計算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
享受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規定的一項或幾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不包括僅享受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免稅收入優惠政策的納稅人),不能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六條 納稅人無論是否向稅務機關提出稅收優惠申請,在有權稅務機關批準或登記備案前,除法律、法規、規章或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七條 申請享受稅收優惠的條件中有資質認定要求的,納稅人必須先取得資質認定證明材料后,再向稅務機關提出享受稅務優惠的申請。
第八條 稅收優惠的審批和備案是對納稅人提供的資料與稅收優惠法定條件的相關性進行審核,不改變納稅人真實申報的法律責任。
第二章 審批類稅收優惠管理
第九條 審批類稅收優惠的范圍:
(一)國家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二)國務院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實行審批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
(三)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減免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部分,并由稅務機關審批的稅收優惠項目。
第十條 審批類稅收優惠的審批權限:
稅收法律、法規、規章有明確規定審批權限的,按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辦理,其它未有明確規定的審批類稅收優惠由地級市地方稅務局負責審批或由地級市地方稅務局確定審批權限。
第十一條 稅收優惠期限超過1個納稅年度的,進行一次審批。納稅人申請審批類稅收優惠的,應當在政策規定的稅收優惠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或直接向有權審批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按要求報送相關資料。
第十二條 審批類稅收優惠起始時間按以下方法確定:
(一)法律、法規和規章有明確時間規定的,按規定的時間執行。
(二)法律、法規和規章無明確時間規定的,按稅務機關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授權所確定的時間執行。
第十三條 納稅人申請審批類稅收優惠項目,必須真實、準確和完整提供《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項目附報材料表》(附件1)所列的相關證明材料和以下資料,并填寫《企業所得稅涉稅項目報送資料清單》(附件2):
(一)申請報告。列明申請理由、依據、范圍、期限、數量、金額等;
(二)《企業所得稅審批類稅收優惠申請表》(附件3);
(三)稅收優惠年度(或季度)財務會計報表、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
(四)工商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五)主管稅務機關核查報告(直接向有權審批稅務機關提出申請時需報送);
(六)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四條 對納稅人的稅收優惠申請有權審批稅務機關應按照規定期限及時審批。依法不予審批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納稅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由縣(市、區)級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應當在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審批決定;由地級市地方稅務局負責審批的,應當在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做出審批決定;由自治區地方稅務局負責審批的,應當在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做出審批決定。
第十五條 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提出的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申請,應當根據以下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主管稅務機關接到屬于其審批權限申請資料的:
1.納稅人提出申請的稅收優惠項目,依法不需要由稅務機關審批后執行的,或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的,應當即時告知納稅人不受理。申請的材料不詳或存在錯誤的,應當告知并允許納稅人補正。
2.納稅人的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企業所得稅涉稅項目補正資料告知書》(附件4)并送達申請人。納稅人應在15個工作日內向稅務機關遞交全部補正資料,逾期不補正或在補正期限內未全部補正的,稅務機關應在2個工作日內下達《企業所得稅涉稅項目不予受理通知書》(附件5),并將資料退回納稅人。
3.申請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資料的,應當受理納稅人的申請,并開具《企業所得稅涉稅項目受理通知書》(附件6)并送達納稅人。
4.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的申請后,應當在接收申請資料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指派2名以上稅收管理員開展調查核實工作。稅收管理員應在5個工作日內對納稅人提供的資料進行享受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法定條件的相關性審核,并根據核實結果填寫《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核查報告表》(附表7)。
5.主管稅務機關應按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審批時限及時完成審批工作,作出書面審批決定,并在10個工作日內將審批書面決定送達納稅人。
(二)主管稅務機關接到不屬于其審批權限申請資料的:
1.納稅人的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稅務機關不予接收納稅人的申請資料,并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需補正的全部資料。申請的材料不詳或存在錯誤的,應當告知并允許納稅人補正。
2.申請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開具《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申請資料簽收清單》(附件8),并送達納稅人。
主管稅務機關應在接收申請資料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指派2名以上稅收管理員開展調查核實工作,并在5個工作日內根據核實結果填寫《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核查報告表》(附件7)。
3.主管稅務機關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納稅人全部申請資料和《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核查報告表》(附件7)提交本級單位領導簽署意見后,制作《企業所得稅涉稅項目申報資料移送書》(附件9),通過電子公文系統直接移送有權審批的稅務機關,同時將紙質材料郵寄有權審批的稅務機關。
第十六條 納稅人直接向有權審批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的,需先向其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稅收優惠項目核查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接收申請資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指派2名以上稅收管理員開展調查核實工作,并根據核實結果填寫《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核查報告表》(附件7),同時送達納稅人。納稅人在取得《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核查報告表》(附件7)后,再向有權審批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第十七條 有權審批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提出的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申請,應當根據以下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有權審批稅務機關接到納稅人申請資料的:
1.納稅人提出的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項目申請,依法不需要由稅務機關審批后執行的,或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的,應當即時告知納稅人不受理。
2.納稅人的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企業所得稅涉稅項目補正資料告知書》(附件4)并送達申請人。納稅人應在收到《企業所得稅涉稅項目補正資料告知書》(附件4)的15個工作日內向稅務機關遞交全部補正資料,逾期不補正或在補正期限內未全部補正的,稅務機關應在2個工作日內下達《企業所得稅涉稅項目不予受理通知書》(附件5),并將申請資料退回納稅人。
3.申請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資料的,應當受理納稅人的申請,并開具《企業所得稅涉稅項目受理通知書》(附件6),在10個工作日內送達納稅人。
4.有權審批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的申請后,應對納稅人提供的資料進行享受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法定條件的相關性審核。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內容進行實地核查的,應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聯合納稅人所在地稅務機關進行實地核查,由所在地稅務機關出具書面核查報告。
5.有權審批稅務機關應按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審批時限及時完成審批工作,作出書面審批決定,并在10個工作日內將書面審批決定送達納稅人。
(二)有權審批稅務機關接收主管稅務機關移送納稅人申請資料的參照本條前款執行。
第十八條 有權審批稅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不能做出審批決定的,經本級稅務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三章 備案類稅收優惠管理
第十九條 事先備案類稅收優惠的范圍:
(一)從事農、林、牧、漁項目的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二)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四)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五)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六)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按一定比例實行企業所得稅額抵免;
(七)資產加速折舊稅收優惠(含縮短折舊、攤銷年限);
(八)軟件生產企業、動漫企業、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稅收優惠;
(九)轉制文化企業稅收優惠;
(十)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十一)北部灣經濟區內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稅收優惠;
(十二)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減免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未明確規定須由稅務機關審批的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項目;
(十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自治區人民政府明確規定實行事先備案管理的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項目。
第二十條 事先備案類稅收優惠的備案權限:除稅收法律、法規、規定明確規定稅務機關的備案權限外,其它事先備案類稅收優惠由地市級稅務機關進行備案。
第二十一條 事先備案類稅收優惠期限超過1個納稅年度的,實行一次性備案。事后備案類稅收優惠應每年辦理備案。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項目和條件發生變動的,納稅人應重新向有權備案稅務機關辦理備案。
第二十二條 納稅人申請適用事先備案稅收優惠政策的,原則上應于每一納稅年度的12月31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或有權備案稅務機關報送相關資料提請備案。但對需取得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出具資質證明的,可在取得省級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資質證明文件的當年,向有權備案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稅務機關審核備案后,可按行業主管部門確認其符合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條件的時間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二十三條 納稅人申請事先備案類稅收優惠時,應真實、準確和完整提供《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項目附報材料表》(附件1)所列的相關證明材料和以下資料,并填寫《企業所得稅涉稅項目報送資料清單》(附件2):
(一)申請報告,列明申請理由、依據、范圍、期限、數量、金額等;
(二)填寫《企業所得稅備案類稅收優惠申請表》(附件10);
(三)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年度(或季度)財務會計報表、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
(四)工商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五)主管稅務機關核查報告(直接向有權備案機關提請事先備案類項目時需報送);
(六)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四條 有權備案稅務機關辦理事先備案類稅收優惠項目的時限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主管稅務機關接到納稅人事先備案類稅收優惠申請的,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執行;有權備案稅務機關接到納稅人事先備案類稅收優惠申請的,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執行。有權備案稅務機關應按照規定的程序在規定時限內及時完成備案工作,并根據備案結果出具《備案類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備案告知書》(附件11)或《備案類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不予備案告知書》(附件12),在10個工作日內送達納稅人。
第二十六條 事后備案類稅收優惠的范圍:
(一)國債利息收入免稅稅收優惠;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稅稅收優惠;
(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的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稅收優惠;
(四)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優惠;
(五)技術轉讓所得稅收優惠;
(六)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加計扣除稅收優惠;
(七)農村金融稅收優惠;
(八)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稅收優惠;
(九)創業投資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稅收優惠;
(十)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
(十一)非居民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低稅率稅收優惠;
(十二)非居民企業相關所得免稅稅收優惠;
(十三)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
(十四)其它未明確為事先備案的備案類項目均實行事后備案管理。
第二十七條 事后備案類稅收優惠的備案權限:事后備案類稅收優惠由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備案。
第二十八條 納稅人申請事后備案類稅收優惠項目,應在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分項目報送相關資料。納稅人申請事后備案類稅收優惠時,必須真實、準確和完整提供《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項目附報材料表》(附件1)所列的相關證明材料和以下資料,并填寫《企業所得稅涉稅項目報送資料清單》(附件2):
(一)申請報告,列明申請理由、依據、范圍、期限、數量、金額等;
(二)《企業所得稅備案類稅收優惠申請表》(附件10);
(三)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的執行情況;
(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九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事后備案類稅收優惠的登記備案工作。對符合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條件準予備案的,下達《備案類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備案告知書》(附件11);不符合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條件的,下達《備案類企業所得稅收收優惠不予備案告知書》(附件12),并追繳相應稅款。
第三十條 同一納稅人有兩個以上(含兩個)備案類稅收優惠項目的,應分別按項目備案。
第三十一條 有權備案稅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不能進行備案登記的,經本級稅務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四章 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的審核確認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的審核確認,是指享受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的納稅人已經稅務機關審批或事先備案的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項目,納稅人在享受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期間,必須在每年匯算清繳期的4月30日前,向稅務機關提供相關資料,辦理審核確認手續。
第三十三條 減計收入額50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加計扣除額50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減免應納稅所得額500萬元(含本數)以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500萬元(含本數)以下、減免所得稅額20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抵免所得稅額20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由縣(市、區)地方稅務局審核確認;
減計收入額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加計扣除額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減免應納稅所得額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抵扣應納稅所得額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減免所得稅額200萬元至100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抵免所得稅額200萬元至100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由地級市地方稅務局審核確認;
減計收入額2000萬元以上的、加計扣除額2000萬元以上的、減免應納所得額2000萬元以上的、抵扣應納稅所得額2000萬元以上的、減免所得稅額1000萬元以上的、抵免所得稅額1000萬元以上的,由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審核確認。
第三十四條 納稅人辦理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審核確認手續,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項目附報表》(附件1)所列的相關證明材料和以下資料,并填寫《企業所得稅涉稅項目報送資料清單》(附件2):
(一)《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項目審核確認申請表》(附件13);
(二)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年度(或季度)財務會計報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
(三)項目所得核算情況說明,涉及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產品收入比例要求的需提供《收入明細表》(附件14);
(四)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三十五條 主管稅務機關自收到納稅人申請審核確認資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納稅人享受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項目進行核查,根據核查結果填寫《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核查報告》(附件7)后,移送有權確認稅務機關進行審核確認。
有權確認稅務機關自收到資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納稅人享受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項目進行實質性審核并確認申報金額,同時書面告知納稅人。
第三十六條 已經稅務機關審批或事先備案的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項目,納稅人每年可先按已批準或已備案的優惠政策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
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和程序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審核確認申請的,或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不符合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規定的,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并依法補繳稅款。
第五章 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納稅人享受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的條件發生變化的,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后,決定停止或繼續其享受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
納稅人發生企業注冊名稱、住所以及企業組織形式等法律形式簡單改變并按規定變更稅務登記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后,原企業享受的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由變更后的企業承繼,同時主管稅務機關應填寫《享受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企業變更情況核查表》(附件15)送原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審批、備案機關進行備查。
但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等涉及改變稅務機關的或享受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項目發生改變的,應向變更后稅務機關重新提出審批、備案申請。
第三十八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設立納稅人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臺賬,包括《企業所得稅審批類稅收優惠臺帳》(附件16)和《企業所得稅備案類稅收優惠臺帳》(附件17)、《企業所得稅審核確認臺帳》(附件18),臺帳設立的情況納入各級稅務機關年度績效考核范圍。
各市地方稅務局、自治區地方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應在年度終了后1月30日前將《企業所得稅審批類稅收優惠臺帳》(附件16)和《企業所得稅備案類稅收優惠臺帳》(附件17)匯總上報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縣(市、區)地方稅務局應在年度終了后6月20日前,將《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審核確認臺帳》(附件18)上報各市地方稅務局;各市地方稅務局、自治區地方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應在年度終了后6月30日前匯總上報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第三十九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對已享受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管理,全面掌握享受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的納稅人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情況。
經審核確認,納稅人連續三年不能享受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的,其從第四年起不得按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預繳企業所得稅。若其之后的納稅年度經審核確認,符合享受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的,可在審核確認當年度起按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預繳企業所得稅。
對未按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的納稅人,其次年度不能按稅收優惠預繳企業所得稅。
各縣(市、區)地方稅務局應于季度終了后30日內將《享受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企業預繳情況表》(附件19)上報各市地方稅務局;各市地方稅務局應于季度終了后45日內匯總上報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第四十條 主管稅務機關在日常征管和檢查工作中,發現納稅人實際經營情況不符合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規定條件或采用欺騙手段獲取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的,應及時提請審批機關或備案機關取消納稅人享受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的資格并依法追繳稅款。
第四十一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將辦理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的各類資料按征管資料檔案管理的要求,納入檔案管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縣(市、區)地方稅務局是指縣及縣級市地方稅務局、地級市城區、開發區地方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原《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桂地稅發〔2009〕150號)同時停止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與國家制定的各項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管理單行文一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如國家調整有關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或執行規定的,應按調整后的規定執行。
附件:
備案類稅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不予備案告知書.doc
企業所得稅備案類稅收優惠申請表.doc
企業所得稅備案類稅收優惠臺帳.doc
企業所得稅涉稅項目報送資料清單.doc
企業所得稅涉稅項目補正資料告知書.doc
企業所得稅涉稅項目不予受理通知書.doc
企業所得稅涉稅項目申報資料移送書.doc
企業所得稅涉稅項目受理通知書.doc
企業所得稅審批類稅收優惠申請表.doc
企業所得稅審批類稅收優惠臺帳.doc
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核查報告表.doc
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申請資料簽收清單.doc
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審核確認臺帳.doc
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項目附報材料表.doc
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項目審核確認申請表》.doc
收入明細表.doc
享受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企業變更情況核查表.doc
享受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企業預繳情況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