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馬威中國間接稅稅務合伙人沈瑛華,從金融業、房地產業和跨境電商三個方面,從增值稅改革的角度來闡述稅收公平問題。
一、金融業
營改增之后,金融業貸款利息的稅率為6%,進項不可抵扣;保險服務,金融商品買賣都按6%征稅。金融業的發展速度快于稅制改革速度。金融業出現的問題,目前仍未得到解決。大資管板塊包括:信托、基金、資產管理、銀行的理財產品等等。信托和基金計劃或者產品本身是不必繳稅的,無論是增值稅還是所得稅;信托或者基金公司會對產品和計劃單獨做賬,投資者認購產品,支付手續費,信托或者基金公司會將這部分錢進行投資,在持有期間,投資人會得到返還的投資收益,信托或者基金公司會得到按期支付的管理費,最后返還本金給投資者。
信托計劃、基金產品、資管產品、理財產品等如何適用增值稅?如果產品是保本付息,要按照貸款利息繳納增值稅,6%稅率;如果不保本,按照金融商品轉讓還是根本不按照增值稅納稅,這個問題目前是不明確的。
是否需要將每個計劃/產品登記為獨立的增值稅納稅主體?若計劃/產品由同一個管理單位管理,是否仍需要獨立登記?一個基金會管理上百個這樣的產品,這些產品是否適用于合并納稅?如果每個計劃或者產品不進行獨立納稅,將會給信托或者基金公司的納稅造成很大困難。
雖然目前金融業營改增的框架性法規已經出臺,但許多問題仍然不過明確。
一個簡單例子:營改增之后,用銀聯卡刷卡消費,涉及銀聯、商戶和收單行三者之間的開票抵扣問題。商戶向收單行支付手續費10,收單行再向發卡行支付7,向銀聯支付1。收單行、發卡行分別與銀聯簽訂協議,收單行與發卡行之間無協議。增值稅實行以票控稅機制,進項稅抵扣應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稅扣稅憑證。收單行向商戶開具發票10,營改增后,對于支付給發卡行和銀聯的手續費,尚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未抵扣進項稅。銀聯掌握所有金融機構交易數據,如果要銀行依據第三方的數據來進行開票和抵扣,會引起不公平的現象,國家稅務總局也不會同意這種做法。
營改增后,給金融業納稅造成了很大的困難?,F在我們要求的三流合一,在金融也是不太可行的。
二、房地產業
房地產業在營改增時給出的法律框架也比較簡單。以前境外企業可以直接使用境內的房地產。租戶只要把錢打給物業公司,物業公司作兩套賬,一套是自己的,一套是代境外租戶的賬,代交各種費用并收取物業管理費。營改增后,出現了兩個問題:第一,適用稅率問題。境內企業向境外企業支付費用,按適用稅率代扣代繳,只能適用于11%的稅率,而不能適用5%,出現了境內境外不公平的現象。第二個問題:“如果一個境外企業給境內企業提供服務,那么代理人是增值稅扣繳義務人”這句話在36號文中并沒有出現,因為總局在稅收實踐中發現,如果境外企業向境內企業提供服務時,既有代理人又有服務接收方時,在代扣代繳時雙方可能會互相推諉。這要求每個租戶直接向境外企業支付租金,那么物業公司代理收取租金的模式并不可行。是否可以讓境外企業在境內也進行一般納稅人的登記?這也是不可以的。即使可以,那境外企業只要銷項,而沒有進項稅可以抵扣。
稅收法律應當對境內境外的納稅人公平對待,無論在稅率方面還是稅收繳納方面。
三、跨境電商
境外企業為境內企業提供的服務,如果完全在境外消費的話,會享受免稅或者零稅率。這是中國遵循的消費地原則。消費地原則,根據OECD指引,如果服務的接收方是在境外消費,那中國沒有征稅權,征稅權在國外,避免雙重征稅。怎樣使完全在境外消費?服務完全在境外享受或者貨物完全在境外使用而與境內的資產無關。“無關”存在解釋空間。無關指的是沒有直接關系還是地理上的無關?不同的稅務局解釋是不同的。
進口服務完全在境外發生,在這里如何界定?一個簡單例子:境內公司在國外購買理財產品,委托國外的資產管理公司托管資產。根據36號文,根據財稅[2016]36號,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境外發生地和交易地都在境外,才能被認定為完全在境外發生。
我國目前對此類問題的規定尚不清晰,在未來增值稅立法時,除了要簡化稅率,減少中間環節免稅,還要考慮到不同企業和行業以及國內外之間的公平問題。國外對C2C交易并不征稅,這是我國領先于世界的地方,走出了較快的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