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6號 2015-4-24
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及總局有關規定,陜西省國家稅務局決定對《陜西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公布省本級稅務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的公告》(2014年第3號》中的《陜西省國家稅務局省本級稅務行政審批事項目錄》予以調整。現將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取消《陜西省國家稅務局省本級稅務行政審批事項目錄》中“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選擇主管稅務機關的批準”、“收入全額歸屬中央的企業下屬二級及二級以下分支機構名單的備案審核”、“注冊稅務師資格核準”3項稅務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陜西省國家稅務局省本級稅務行政審批事項目錄》中“對企業匯總繳納增值稅的審批”的設定依據。具體條文為:《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二條:“(一)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和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十項“納稅地點”的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屬于固定業戶的試點納稅人,總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范圍內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和國家稅務局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特此公告。
附件:陜西省國家稅務局省本級稅務行政審批事項目錄
陜西省國家稅務局
201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