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稅收征管法等規定與《行政強制法》規定不相銜接的問題匯總
一、《稅收征管法》與《行政強制法》規定不一致的問題
現行《稅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條、《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第三十三條均規定,稅務行政相對人必須先繳納或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提供納稅擔保,然后才可以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行政強制法》的規定,金錢給付義務的滯納金屬行政強制執行措施,按照《稅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對行政強制執行措施不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無需先申請行政復議,也不需要解繳滯納金。
二、《征管法實施細則》與《行政強制法》規定不一致的問題
(一)關于執行費用。《行政強制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由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但是,《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六十九條等則規定,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和稅收強制時,查封、扣押、拍賣、變賣等所發生的費用在查封、扣押的貨物或其他財產拍賣、變賣的價款中予以扣除。二者規定存在沖突。
稅務總局《抵稅財務拍賣、變賣試行辦法》(總局令第12號)第六條也有相應規定。
(二)關于新增“凍結存款、匯款的期限”規定?!缎姓娭品ā返谌l規定,“自凍結存款、匯款之日起三十日內,行政機關應當作出處理決定或者作出解除凍結決定;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缎姓娭品ā返谌龡l規定,“行政機關逾期未作出處理決定或者解除凍結決定的,金融機構應當自凍結期滿之日起解除凍結”?!抖愂照鞴芊▽嵤┘殑t》第八十八條規定,稅務機關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長的,應當報稅務總局批準。二者規定存在沖突。
(三)關于行政強制執行開始的時間?!缎姓娭品ā返谒氖鶙l規定,行政機關依法實施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超過三十日,經催告當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強制執行?!抖愂照鞴芊ā返谒氖畻l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批準可以強制執行。《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三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發出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責令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二者存在差異。
三、《行政強制法》有明確規定,《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未做規定的問題
(一)報告制度?!缎姓娭品ā返谑艞l規定,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行行政強制措施時,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24小時內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抖愂照鞴芊ā芳捌鋵嵤┘殑t中沒有此項規定。
(二)關于新增“制作現場筆錄”規定?!缎姓娭品ā返谑藯l對實施行政強制措施作出規定,其中第七項要求制作現場筆錄?!抖愂照鞴芊ā芳捌鋵嵤┘殑t以及稅務總局文件均沒有規定在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時要制作現場筆錄。
(三)關于新增“凍結存款、匯款的程序”規定?!缎姓娭品ā返谌畻l規定,實施凍結存款、匯款的,應當遵守一定的程序,包括: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制作現場筆錄?!抖愂照鞴芊ā芳捌鋵嵤┘殑t以及稅務總局文件對此沒有具體規定。
(四)關于新增“滯納金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規定?!缎姓娭品ā返谒氖鍡l規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犹幜P款或者滯納金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規定”。《稅收征管法》沒有相應規定。
(五)關于中止執行滿三年未恢復執行問題?!缎姓娭品ā返谌艞l第二款規定,對無明顯社會危害,當事人確無能力履行,中止執行滿三年未恢復執行的,行政機關不再執行。《稅收征管法》等未做規定。
相關新聞:逾期加處罰款或滯納金,不能超過本金(2011-12-14)
(記者徐墉)罰款3萬元,加處罰款卻高達10萬,工商等領域頻現的“天價罰單”或許沒有機會出現在杭州了。
自2012年1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將開始實施。其中,第45條規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標準應當告知當事人。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睋ぃ@是第一次有行政法律亮出這樣的價值觀——“逾期加處罰款或滯納金,不能超過本金”。
新法實施后,扣押、暫扣、約束、立即拘留、強制帶離現場……執法部門在日常執法活動中實施的相關行政強制行為,也將進一步受到規范和約束。
比如,城管在強制暫扣攤販的占道物品時,必須由兩人以上的執法人員同時進行,而且要當場給對方出具暫扣清單,不能對占道商戶撫養家屬用的生活必需品進行暫扣,城管查封、暫扣占道物品的期限不能超過30天;在強制拆除違建時,必須通知當事人來到現場,當事人不在現場的不能實施強拆;不能用停水、停電的方式強拆。“這些規定凸現了人文關懷,對保障老百姓的合法權益意義重大。”該負責人表示,依照新法,公民被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后,擁有陳述權、申辯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權……